如何应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新情况?人民法院通过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等举措,为精准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更合理的裁判依据。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侵财犯罪相关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由传统销赃犯罪演变而来的一般性洗钱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介绍,此类犯罪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将赃物变现、赃款洗白,助长上游犯罪气焰,既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又严重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危害巨大。
司明灯表示,近年来,随着诈骗等各类侵犯财产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高发多发,作为关联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同时也呈现新特点,如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且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特征;上游犯罪类型的结构比例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给上下游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深远影响。
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5年,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8.6万件,审结28.5万件。司明灯介绍,针对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配套典型案例,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等一系列举措,坚决落实严惩洗钱犯罪的一贯政策,同时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为精准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提供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裁判依据。
针对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为司法机关透过资金流转表象,准确识别各类迷惑性强的洗钱犯罪手段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
同时,对加重处罚标准采用“数额加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司明灯表示,《解释》实施后,大量案件由于适用新的双重限定标准,在最大程度追赃挽损的同时,更好实现了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社会反响良好。
他说,前述《解释》的落地实施,推动了2025年全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的大幅“双降”——收案分别同比下降19.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