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让孩子在课余时间学习舞蹈、体育等项目。然而,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若强度不当、保护不足,可能给未成年学员带来健康风险。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为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责任认定提供参考。
2021年4月起,未成年人小袁在福州某培训机构学习舞蹈。2024年9月21日下午,小袁参加了一节舞蹈课程,课程内容包含劈叉、仰卧起坐等体能训练。小袁陈述,自次日晨起后出现腹痛,24日上午,因腹痛加剧,小袁到某医院诊疗,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因协商赔偿未果,小袁母亲作为小袁的法定监护人将培训机构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审理过程中,小袁一方申请对其损伤与培训机构的舞蹈教学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袁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机构在小袁至其处学习舞蹈期间,对小袁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小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鉴定结论,小袁的横纹肌溶解症与培训机构的舞蹈课教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培训机构应对小袁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婷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