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在办理二手房转让纳税申报时,希望扣除12万元装修费以减免个税,被告知不符合规定。原来,其2018年购房后为节省开支未向装修公司索要正规发票,仅保留部分建材采购收据。本次转让的房产因不符合“持有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政策,装修费虽属可扣除的“合理费用”范畴,但纳税人必须提供付款人与产权人一致的有效税务发票,由于张先生无法提供合规凭证,该装修费用无法税前扣除。经税务干部解读政策后,张先生最终认可并按规定缴纳个税。
案例点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五条:(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连书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