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明确表示同性结婚登记不符合大陆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是基于大陆现行的婚姻法律体系所作出的判定。在大陆,婚姻在法律意义上被定义为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定义反映了社会整体的价值观、文化传统以及基于人口繁衍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虽然在当今世界不同地区对于同性婚姻有着不同的态度,但大陆的法律需要与自身的社会结构、公序良俗等相适应,这一明确态度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与价值体系。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昨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
台湾《中国时报》记者:陆委会日前宣布,两岸同性伴侣在第三地结婚后,可在台登记结婚,但陆籍伴侣须在大陆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未婚公证书。据悉,有些大陆民众申请时被告知,当地没有先例,无法开具。请问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陈斌华: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可以为涉台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专门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同性申请结婚登记不符合大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