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无钱还能否起诉股东的股东?
法院:公司人格独立受保护 债权人追责“纵向穿透”有上限
近日,鼓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债权人追责不能突破法律边界进行无限“纵向穿透”,依法驳回了债权人要求股东的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据悉,此前刘某与厦门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A公司向刘某返还62万余元。然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遂申请追加A公司的唯一股东福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为被执行人。
B公司于2013年5月设立,4位发起人已实缴出资,2014年3月至今另有6个主体参与其股权变更。2024年7月,刘某以B公司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将B公司的发起人及参与股权变更的共10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指出,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债权人可穿透请求“股东的股东”承担责任。同时,股东认缴出资属于公司责任财产,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本质是执行公司责任财产,而请求股东出资的诉权归公司所有,债权人对公司股东并不直接享有诉权。若允许多层穿透,将导致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出资法律关系失序。基于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诉权主体,以精准高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股东需依法诚信行使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克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