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福州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执法人员在某水域巡航时,发现一满载机制砂的船舶锚泊在某处,载重线位于水面以下,该船本航次运输货物装载情况不符合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要求,涉嫌超载运输货物。
随后,该案被移交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立案处罚。经审核,该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经教育后现场卸载货物至核定载重线以下,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属违法情节轻微。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兼经营者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记者 蓝秀楠 通讯员 林诚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