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4元一份“肉末蒸蛋”没有肉末,男子向商家索赔500元》报道,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和讨论。
据报道,今年6月,王某两次在某餐饮店用餐,分别点了4元一份肉末蒸蛋的小碗菜。可两次菜品端上桌时,盘子里都只有蒸蛋,均未发现肉末。
作为店里的顾客,王某当即向服务员质疑。服务员却称“本就如此”,并提议加调料提味。王某因此不满,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进而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500元。
庭审中,餐饮店老板辩称“肉末蒸蛋未必含肉末”,且每份价格才4元钱,认为王某小题大做。
“菜名不能玩文字游戏,从一般认知看,肉末蒸蛋应含肉末。”面对餐饮店老板的强硬态度,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指出,肉末蒸蛋这一名称清晰指向含有肉末的菜品,是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也是商家的明确承诺。应当有肉末而实际未添加肉末,构成对菜品成分的虚假描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因此,王某主张500元的赔偿金额,有其合理性。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和调解,餐饮店老板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向王某诚恳道歉,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王某接受道歉,并主动降低索赔金额。最终,餐饮店老板赔偿300元,王某撤诉。
此报道引发关注后,不少网友调侃:肉末蒸蛋没有肉可以索赔,老婆饼没有老婆、鱼香肉丝没有鱼、夫妻肺片没有夫妻,为何不能索赔?
对于这样的疑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乔彧进行了回应。
“商家之所以应当赔偿500元,是因为商家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李乔彧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乔彧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观点可知,构成欺诈应当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二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四是受欺诈人因认识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在这个案件中,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肉末蒸蛋这一菜名表明同时含有肉末和蒸蛋。从商家“肉末蒸蛋未必含肉末”的辩解来看,商家未添加肉末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导致消费者陷入了该店的肉末蒸蛋含有肉末的认识错误。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名不副实’的商品名称均能够构成欺诈。”李乔彧介绍,商品名称的来源存在多种原因和典故,对商品名称的理解应以不造成公众混淆或认知错误为要求,并非原料中不含有名称所列原料即构成欺诈。老婆饼、鱼香肉丝等均属于我国历史上众所周知的、被赋予特定意义的菜肴名称。因此,在认定欺诈中,若传统商品、众所周知的商品名称不足以对一般理性消费者造成误认,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
“王某的这份‘较真’,守护的不仅是个人权益,更是消费者对透明消费环境的朴素期待。”下陆法院也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名不副实”应依法维权;对商家而言,诚信是金字招牌,是长久经营的根本。
来源:极目新闻、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