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知府、知州、知县新任官员在抵达辖区的第一天,通常是不允许立即进入城市的,他们必须先在当地的城隍庙内过夜,第二天才能正式进城办理交接手续。此外,按照朝廷规定,每逢农历初一和十五,地方官员还必须亲自到城隍庙进行祭祀,表达对城隍神的敬意与祈福。
不仅如此,当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难以侦破的刑事案件时,官府也会选择前往城隍庙祈求庇佑。有时,刑场甚至会设在城隍庙内执行死刑,显示出城隍庙在司法和行政事务中的特殊地位。由此可见,清代的城隍神已不再是单纯的神祇崇拜对象,而是实实在在参与地方行政的“神明官员”。
那么,为什么在清代,城隍神能拥有如此崇高的地位,甚至被誉为“官神”呢?这就要追溯到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统治时期。
在唐代以前,城隍神在民间和官方的崇拜还较为零散和局限,元宋时代虽有提升,但尚未成为官方的统一信仰。直到明朝建立后,城隍神才被正式纳入府、州、县三级地方行政体系,成为各地不可或缺的“官神”。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即位不久,下令在全国各地建设城隍庙,确立城隍神的神职体系,明显体现出世俗官僚制度的等级结构。比如,应天府的城隍神被尊称为“帝”,开封、临濠、太平府、滁州的城隍神则称“王”,其余府州县的城隍神则分为公、侯、伯三级。
洪武三年,京师城隍庙建成,当时的礼部尚书陶凯建议仿照朝廷设置六曹神职——吏、户、礼、兵、刑、工,同时设左司神和右司神,但朱元璋并未采纳,最终只保留了左司神和右司神。京师城隍庙落成当日,朱元璋亲自撰写祭文,设定迎神仪仗隆重如王者,彰显其对城隍神的尊崇。
到了洪武四年,朱元璋下诏废除各地城隍神的公、侯、伯爵位,规范称谓为“某府城隍之神”、“某州城隍之神”或“某县城隍之神”,体现统一化管理和去世俗化趋势。
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北京城隍神的地位进一步提升,成为与天地诸神同列的祭祀对象。每年五月十一日,朝廷都会派遣礼部与太常寺官员专门为北京城隍神举行祭祀仪式。而南京城隍庙的地位则有所下降,已无两次祭祀制度,仅在中秋时节派官祭祀。
在神仙等级体系中,城隍神备受重视。朱元璋曾在祭文中写道:“予不敢径达上帝、后土,于今月十一日,亲告于钟山之神,望神转告于上帝、后土,惟京都城隍之神,先期与报,至日祝焉。”这表明国家祭祀的神级排列依次为上帝、后土、钟山神、京师城隍神。遇有天灾,官府先赴城隍庙祭祀,由城隍神向钟山神报告,钟山神再上达上帝与后土。这一层层汇报体系,实则反映了现实的官僚结构——城隍神如地方官,钟山神似布政使,而上帝与后土则象征皇帝与朝廷。
朱元璋登基后,特意提升城隍庙的威望,尽管城隍神本质上仍为土地神,但在明代,城隍神逐渐经历了从纯粹自然崇拜向偶像崇拜的转变,开始具备人格化特征。
根据明代制度,城隍神的神像最初为木质,后改为土质,并为其穿上官服冠冕。在某些地区,城隍庙内还设有城隍夫人的神像,显示其家族化的神格体系。
在朝廷大力支持下,城隍神迅速普及至民间,逐渐被赋予名人身份,例如南京城隍神被认为是孙策,北京城隍神是于谦,杭州城隍神是周新等,进一步增强了其地方影响力。
进入明中期,民间普遍认为城隍神是上天派遣下来的“亲民官员”,这种观念使城隍神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维系地方法律与秩序的功能。
明代地方官员上任时,必须先到城隍庙进行拜谒并立誓,祭文中需表明自己愿为百姓造福、公正执法的心志。完成祭祀后,还须在城隍庙内过夜,次日方可正式上任。
遇到重大刑案时,部分地方官也会选择在城隍庙内审理,借此表达“神明在上”,警示官员不可私断或徇私舞弊,体现司法的公正与严肃。
百姓若遭遇纠纷,官府暂时无法妥善解决,也会前往城隍庙发誓立约,以期借助神明力量达成公正裁决。
这一整套城隍信仰体系,后被清代继承并发扬光大。清代对城隍神的崇拜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均较明代更为热烈,有时甚至选择在城隍庙内执行死刑,以震慑罪犯。
总之,明清时期的城隍神已经脱离了遥远的自然神概念,被人格化为上天派遣的监察官,肩负约束地方官吏、维护法纪的重要职责,成为社会治理与宗教信仰相结合的重要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