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将至,为有力提升假期旅游服务质量,今日曝光1起旅行社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典型案例,警示广大旅游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情回顾:近日,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我县旅游车辆及旅游团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绵阳****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翁**无法提供导游证件,且正在提供导游服务。
法律适用:绵阳****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翁**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绵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该公司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绵阳****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李*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无证导游人员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在此提醒各旅行社:随着假期到来,旅游团队增加,在委派导游人员时务必把好用人关,严格审核导游身份、证件等,共同维护九寨沟县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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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徐勤
责编 | 王雪城
编辑 | 徐静(见习生)
校对 |陈亚莉
来源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