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阿姨和老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旅行团,合同里承诺共12 个景点,全程入住当地四星级酒店。
然而抵达目的地后,行程却频现 “缩水”:合同里承诺的旅游景点只去了8个;承诺的四星级酒店实际是偏远地区的快捷宾馆。
更让周阿姨气愤的是,导游频繁安排购物点,每天行程中购物时间长达 3 小时,原定景点参观时间被大幅压缩。
周阿姨多次向导游和旅行社反映,对方却以 “不可抗力” 和 “行程调整” 为由敷衍了事。面对与合同严重不符的旅游体验,周阿姨决定寻求解决办法。
从法律角度看,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案例中,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更改核心景点、降低住宿标准、增加购物时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天气原因” 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某景点在当日正常开放,旅行社未能提供合理证明;将游船替换为大巴游览、降低住宿标准等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维权的关键在于证据收集。周阿姨需保留好旅游合同、行程单、住宿发票、景点门票、购物小票等书面证据,同时录制导游擅自变更行程的视频、保留与旅行社的沟通记录。
此外,若同团游客愿意作证,可形成证据链增强说服力。实际操作中,部分旅行社可能以“行程调整已口头告知”或“不可抗力” 推诿责任,游客需准确区分正常行程微调与重大变更,明确旅行社的违约性质。
法律法规
《旅游法》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五洲有话说
当遭遇旅游行程与合同不符时,游客可按 “协商 - 投诉 - 诉讼” 三步走维权:首先,在行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导游、旅行社沟通,要求立即整改或留存书面变更协议。
若协商无果,可在行程结束后向当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提交证据申请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履约部分费用、赔偿实际损失,甚至主张惩罚性赔偿。
此外,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景点名称、游览时间、住宿标准等细节,避免模糊表述。
选择正规旅行社,查看其经营资质和口碑评价。只有游客增强维权意识,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旅行社规范经营,才能让每一段旅程都名副其实,真正实现 “说走就走的安心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