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影里的
奇妙世界
儿童友好,厦门更好
一张特殊的“电影票”
开启一次奇妙活动之旅
期待已久的夏日如约而至
在这个属于孩子们的欢乐时光
阳光明媚,生机与热情并存
暑假不打烊,欢乐不止步
为丰富孩子们的暑期生活,同时贯彻“全年金鸡 全民金鸡”理念,将金鸡效应与儿童友好概念形象相结合,由厦门市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妇联、国贸控股指导的第五届国贸带你看金鸡——儿童友好 暑期关爱专场电影节即将在翔安区浦滨社区国贸学原三期小区快乐开启!
现在,这张“电影票”
就正式交到大小朋友的手上!
快来看看怎么参与吧
活动时间
2024年7月20日
16:30 - 21:00
活动地点
翔安区金海街道浦滨社区
国贸学原三期5栋前儿童乐园
(翔安区洪钟大道与洞庭路交汇处东北侧)
参与对象
1、社区居民及其家庭成员
2、对儿童游乐、亲子活动
感兴趣的亲子家庭
(直接到场参与即可,无需报名)
在这里
每个角落都散发着夏日的热情
露天电影放映、乐队演出、
互动游戏、创意市集……
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
将伴孩子度过美好一“夏”!
一席光影,几多美好
露天电影
作为一种返璞归真的观影方式
是电影节不可或缺的重磅环节
此次活动精心挑选了《新猪猪侠大电影·超级赛车》这部充满欢乐与冒险的影片,特别适合亲子家庭共同观看。
这部有趣的动画电影,融合了刺激的冒险与精彩的赛车元素,为观众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光影盛宴,让大家在轻松愉快的露天环境中,共享亲子时光,感受电影的无限魅力与美好。
创意市集 寓教于乐
为进一步提升孩子们的儿童友好参与度,树立海洋生态环保意识,活动的市集区精心设计了一系列寓教于乐的互动游戏,包括儿童友好提案箱、 海洋主题少儿绘画展、“共享阅读,快乐传递”循环书市等。通过参与市集中的闯关游戏,孩子们不仅能获得欢乐与启迪,还能在每个环节收集印章,赢取惊喜小礼品,真正实现在玩乐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
氛围打卡 回忆不断
儿童友好,厦门更好
活动现场特别设置了
“儿童友好“主题相关的氛围打卡点
同时还准备了丰富有趣的拍照道具
小朋友们千万别错过哦
快来跟可爱的爱小夏、爱小萌
一起留下属于你们的暑期回忆吧!
海好有你 共奏一曲
夏日浪漫,不止于此。国贸利用AI技术,为海洋公益专属打造的主题曲《海好有你》,将以主题音乐、现场演奏、装置展示等多种形式在电影节活动现场与大家见面,希望每一位小朋友在享受美妙音乐的同时,能够学习到更多关于海洋的知识,激发保护海洋的热情,让这场与海洋的梦幻邂逅更加意义非凡。
让我们相约在7月20日(本周六)
希望这场光影交错的旅程
能点亮孩子们对电影的热爱
成为他们暑假中最美好的回忆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是否实际获利则在所不论。关于经商办企业,早在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等,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200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严禁有下列行为: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特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果实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有的党员、干部虽未直接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这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与民争利的不良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甚至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4.违规兼职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额外利益”,包括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不利于秉公办事,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有些违规兼职取酬实质上成为权力寻租或权力变现的“过墙梯”。同时,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干部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历年来印发的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等,均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5.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
《条例》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 厦门市妇联
每日一课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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