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兴则城市兴,法治稳则旅途安。文旅浪潮奔涌向前,人员往来日频、业态迭代日新,涉旅纠纷亦随之而生,点滴矛盾若失当处置,皆可能损伤权益、折损城市文脉。
以法为盾,护航文旅;以案为鉴,防微杜渐。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制作的《涉文旅纠纷案例手册》,精选十二则涉旅典型案例,涵盖多类涉旅法律场景,以案释法、以法明理,为游客、经营者及基层调解者提供易懂实用的法治指引。
法治润文旅,丹枫映白马。愿以法治微光,护瀍河文旅清朗,伴每一段旅程安心致远,让山河胜景与法治温情双向奔赴。
[案例十二]
旅游者在景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承担修复及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琳、吕某琪前往某国家5A级景区的山顶露营。当晚,三人使用了燃气炉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随后,晋某站到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其携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给宋某琳、吕某琪观看,造成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经委托,某林业设计院作出《植被恢复方案》,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0224.64元,评估费用30000元。经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约为38721.5元,鉴定费用2000元。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国家5A级景区的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具有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其间未相互提醒、制止,进而引发山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琪、宋某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晋某等三人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0946.14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中晋某承担60%,吕某琪、宋某琳各承担20%。宣判后,晋某等三人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游客因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旅游者在景区游玩时应当自觉保护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杜绝违规野外用火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危险行为。与一般景区相比,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承载着更大的生态环境功能价值,旅游者负有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本案晋某等三人造成失火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被刑事追诉,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晋某等三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利益。同时,在依法认定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基础上,对其内部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既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亦可引导同行旅游者履行相互提醒、规劝等注意义务,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性。(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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