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持续升温的同时,相关纠纷也呈现出线上化、聚焦特定领域等新特点。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披露,2021年至2025年,该院共审结涉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二审案件335件,案件数量总体平稳,但线上旅游纠纷快速攀升,机票预订、住宿服务成为纠纷高发领域,特殊群体维权、人身安全保障、出境游维权难等民生痛点备受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不明确、相互冲突,成为引发旅游纠纷的主要焦点之一。北京三中院审理的“陈某、黄某与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就颇具代表性:消费者陈某、黄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出境游轮合同,明确了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退费规则。后因目的地国家发生战争,文旅部门发布安全提醒,消费者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却发现合同中存在两条冲突条款——一条约定行程前30日以上解约可退全款(扣除签证费),另一条则规定因不可抗力解约,可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再退款。旅游公司主张适用后者,拟扣除已支付给游轮公司的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系旅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当合同约定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优先适用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返还消费者全部费用,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旅游消费纠纷呈现的新问题,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作出法律提示:旅游者在预订旅游服务时,应详细审阅电子合同,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边界,尤其要关注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对订单不可取消、平台仅提供中介服务等免责条款,务必询问清楚具体内容;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强化审核管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旅游服务提供者需恪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与安全保障义务,共同维护健康的旅游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