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前,是两件令人叹为观止的艺术品。
一件是画家高某依照敦煌莫高窟第112窟壁画绘制而成的《观无量寿经变》纸本设色画。画家对壁画中因墙皮脱落、颜料风化、掉色、变色等原因造成的残缺进行了补足,用流畅飘逸的线条、温和厚重的色彩,细腻勾勒出一派悠然祥和、歌舞生平的佛国胜景。
一件是流光溢彩的景泰蓝掐丝珐琅画,通过掐丝线条勾画人物造型轮廓,天然珐琅铂晶点蓝展现佛像人物色彩,立体生动、绚烂典雅,凝结着传统工艺技法之精妙。
原告某公司诉称,经画家高某授权,其对涉案画作享有独占许可授权,被告公司销售的景泰蓝掐丝珐琅画与涉案画作在细节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临摹画作有独创性吗?
“敦煌壁画是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再精湛的临摹,也不过是复制品,何来著作权可言?”
面对被告公司质疑,画家高某表示,涉案画作是其本人基于112窟壁画进行的再创作。其多次赴敦煌莫高窟观摩,使用高清摄像设备记录壁画现状,深入研究唐代建筑形制,参考历代壁画风格,对残缺部分进行了系统的考据性复原。尤其是在补全无量寿佛上半身及莲花底座的摩尼宝珠时,查阅了相关佛教造像典籍及唐代器物文献,并参考了同时期其他洞窟的类似形象,最终通过个人审美和想象力,结合其掌握的现代绘画技术和材料,对残存壁画进行了百分之八十以上更改,大幅度提升了作品的美感和艺术价值,故涉案画作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为了准确判断涉案画作的独创性,我开始求证。
找到“数字敦煌”的高清壁画,我反复审视112窟《观无量寿经变》的原始面貌。这幅历经千年风霜的佛经壁画,存在着大面积的墙皮脱落、颜料风化等问题,特别是画面中心的无量寿佛上半身完全缺失,左下角的七宝池也仅存泥土底色,原貌难以辨认。
同时,我将高某的作品与其他洞窟的同题材壁画逐一比对。结果显示:高某补全的七宝池及化生童子图案,虽然取材榆林25窟《观无量寿经变》的莲花池场景,但在排列组合上进行了创新性改良;无量寿佛的手印设计,右手与莫高窟第320窟有相似之处,但左手手印明显不同,体现了创作者的个人理解。
掐丝珐琅工艺画是复制还是改编?
经过当庭比对高清图,被告的掐丝珐琅工艺画与涉案画作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但尚需厘清的是:被告侵犯的是作品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这关系到被告是否进一步侵犯了作品的展览权和发行权,也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
我和合议庭成员走进了被告的景泰蓝工坊。
虽然看过高清图,但当那幅长2.36米、宽1.72米的掐丝珐琅画呈现在我面前时,仍然被震撼——与涉案画作相比,这件工艺品线条更繁复,色彩更丰富,光影层次更立体。
据工坊负责人介绍,传统技艺的每道工序都为匠人留下了创作空间。比如在线稿图设计阶段,需要根据景泰蓝工艺特点对原画进行适应性调整;在掐丝阶段,匠人要根据线条走势决定金丝的粗细和走向;在点蓝阶段,更需要根据色彩过渡的需要,调配釉料颜色,采用多次烧制技术。
回到法院,我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比对,发现掐丝珐琅画与涉案画作之间存在二十多处差异:乐队乐伎的飘带在景泰蓝工艺下产生了流光溢彩的独特效果,七宝台底柱、望柱更是呈现了完全不同于案涉画作的大理石观感;无量寿佛及一众菩萨等人物头光、背光在色彩点蓝上更加丰富,轮廓上的掐丝造型设计也融入了匠人的思考创新……
结论是,这些非遗传承的掐丝手法与点蓝技艺,体现了匠人们的智力创造性活动。它并非简单复制,而是融入了匠心和技艺的演绎作品。因此,侵犯的是改编权而非复制权。
非遗传承发展的边界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非遗技艺的传承发展,绝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这起纠纷映射出当前非遗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版权意识薄弱问题。如果景泰蓝工坊事先与画家沟通,通过授权合作的方式,共同打造“敦煌×景泰蓝”系列文创产品,不仅能够避免法律纠纷,还能实现传统技艺与当代艺术的完美融合。
合议庭经过多次评议,最终达成共识。法律面前,各种文化形态和创作形式都应当平等对待。保护非遗,是要让古老技艺在当代法治框架下获得新生,而不是赋予其特殊待遇。如果允许一种非遗技艺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从长远来看,将打击艺术创作积极性,最终损害整个文化创新生态。但非遗技艺对作品的演绎价值、匠人们在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贡献,也应被充分考量和尊重。
最终,案件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同时,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打来电话表示认可并自动履行。
放下电话的那一刻,我深深感受到司法在护航文化繁荣发展中的使命价值。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创新,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关系。法律,在文化传承的时代课题中,扮演着守护者的角色,为各种创造力划定跑道、明晰规则和边界,才能让千年敦煌和百年景泰蓝各自绽放、彼此成就。
(本案入选2025年度中国十大文化法事例)
供稿:北京东城法院
摄影:杨帆
编辑:姚峥 肖飞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