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丽江市古城区通报10 起涉旅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丽江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古城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涉旅违法违规案件。现将2025年上半年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过程中10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丽江市古城区某超市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丽江市古城区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牛肉粒”检验结果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古城区某酒吧服务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5年3月,古城区某酒吧服务铺在核验消费者券码时,并未对消费者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古城区某茶叶铺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古城区某茶叶铺在销售“花茶”时,以口头形式宣称其有“排毒、安神、去湿气”的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古城区某食品销售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5年2月,古城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某食品销售店经营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店货架上陈列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若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及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古城区某茶庄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5月,根据消费者举报信息,古城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古城区某茶庄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云南生态老树茶普洱茶(生茶)”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古城区某花茶店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案
2025年2月,古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古城区某花茶店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尚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古城区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5年2月,古城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古城区某超市经营的食品“马卡龙蛋糕”1袋、“金丝猴香果奶脆糖”3袋已超过保质期,却仍然陈列在货架上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及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丽江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丽江某公司配送的“芹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样品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该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古城区某酒类销售部不正当竞争案
2025年5月,古城区某酒类销售部销售的84瓶“汾酒”封箱胶带及瓶身仿冒标注丽江某商贸有限公司自制专卖标签,且在进货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汾酒及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丽江市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4月,古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信息,查获丽江市某公司在在经营销售的“玫瑰荞麦醋”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信息”等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的旅游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