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6月21日消息,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0〕114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办法》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照驾驶”。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徐丹丹表示,此举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从事证券类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接受相应的监管,有效防止不合格或未受监管的机构参与市场活动,保障市场的规范运作。
《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将更好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董事长聂竹青表示,《办法》强化了评估机构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的有效运行,增加了申请备案评估机构包括质控负责人在内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不存在违法并且受到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等;再如, 《办法》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可大幅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办法》对于证券类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人数以及评估工作经验、连续执业经历等作了具体要求,打击了行业存在的评估师挂靠乱象。
《办法》在衔接备案要求、进一步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基础上, 增加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备受关注。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树奎表示,新“国九条”要求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新评估备案办法在衔接备案要求、进一步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监管力度显著加大。如新增第十二条关于备案核验的具体内容,明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开展核验。备案核验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其中首次备案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徐丹丹认为,《办法》增加了对申请备案评估机构在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监管力度显著加大。现场核验可以更准确地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的实际运营状况和业务能力,确保其符合备案要求。虽然该举措会增加监管成本,但可大幅提高服务于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队伍的整体标准。
《办法》还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骗取备案、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等注销条款,推动不合规机构出清,同时设置再次备案要求,完善证券评估机构“能进能出”机制。徐丹丹表示,建立备案注销机制可以在机构不再符合备案要求时及时将其从备案名单中移除,保证市场的纯洁性和专业性。
在业内人士看来,本次修订“全面、细致、创新”,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照驾驶”、明确备案管理要求、增加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增加备案注销机制等举措将有效提升行业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
来源:中国证券报微信
监制:孟令娟 审核:杜秀萍
编辑:张萌 校对: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