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新
因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兆丰股份,300695)于6月14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深交所又于6月16日向其下发监管函。6月16日晚,兆丰股份紧急发布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拟于2024年中期实施现金分红。
一、未按承诺现金分红,收警示函和监管函
兆丰股份于6月14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84.96和16,453.96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深交所6月16日晚也向兆丰股份发出监管函,指出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1.26亿元、1.65亿元、1.8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除2021年度外,其余年度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紧急发布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
6月16日晚,兆丰股份紧急发布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拟于2024年中期实施现金分红。拟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不超过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
年报显示,自2017年上市以来,兆丰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1年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1亿元、6667.77万元、2亿元、1276.74万元,占当期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8.79%、34.03%、93.38%、10.12%。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如下:
一、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
1、中期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
2、中期利润分配条件:(1)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中期利润分配下限: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低于前述金额,则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为下限。
4、中期利润分配上限:现金分红总额不超过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
二、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后期公司将依据本安排制定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
三、风险提示公司
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警示函、监管函全文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你公司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84.96和16,453.96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健全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稳定投资者预期,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一、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要求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七、股利分配政策”显示:“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你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1.26亿元、1.65亿元、1.8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除2021年度外,其余年度你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