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羽扇观金工作室 陶立烽】
日前,中山证券第一大股东锦龙股份披露,中山证券卷入一桩涉案金额近4.9亿元的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五家机构告上法庭。
这场看似突如其来的诉讼,实则源于12年前一场精心策划的金融诈骗,一段横跨十年的追债之路就此再度掀起波澜。
故事的起点要追溯到2013年下半年。彼时,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义正深陷财务危机:公司背负巨额债务,自己炒作期货累计亏损超 1 亿元。走投无路的他,经人介绍结识了时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的张磊。为获取贷款,刘孝义隐瞒了真实财务状况,虚构了公司需要资金收购粮食的谎言,并承诺帮助张磊揽储提升业绩,以此换取3.5亿元贷款支持。
起初,二人试图通过常规渠道为聚鑫源公司申请贷款,但屡次碰壁。为达到放款条件,张磊铤而走险:擅自修改聚鑫源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企业信用评级,甚至伪造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授信批复》。这些虚假材料,成为日后骗局的重要铺垫。
2014年5月,张磊通过刘孝义的人脉结识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员工侯某,一个“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的违规操作模式应运而生。按照计划,光大长春分行先以同业存款名义将3.5亿元存入招行无锡分行,后者再通过中山证券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最终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这个看似合规的资金流转链条,实则暗藏致命漏洞。
5月27日,侯某携带《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前往光大长春分行签约。张磊以盖章为由将文件带走,私下加盖了刘孝义事先伪造的光大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两天后,侯某发现协议印章与光大长春分行预留印鉴不一致,张磊又伪造了“财务章磨损,由公章代替”的《情况说明》,再次加盖假章蒙混过关。5月30日,光大长春分行将3.5亿元存入招行无锡分行,资金按计划经中山证券划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同日,刘孝义携带4份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3.5亿元顺利汇入聚鑫源公司账户,一场诈骗案“完美”收官。
资金到账后,刘孝义迅速将其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账户。其中,486.5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2000万元作为好处费分给张磊,850万元支付给中间人刘某,780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剩余资金则被用于偿还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和炒作期货,最终全部亏空。令人费解的是,光大长春分行自始至终仅持有《开户证实书》扫描件,却未索要原件,对这一明显违规的操作未提出任何异议。
2014年8月13日,招行无锡分行发现端倪,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无锡警方立案侦查,刘孝义、张磊相继落网。2015年11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刘孝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张磊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万元。然而,法院最终仅追缴回2000余万元赃款,3.5亿元本金的绝大部分石沉大海。
刑事判决生效后,民事追责随即展开。2015年6月,光大长春分行以“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招行无锡分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5亿元本息。招行无锡分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反诉光大长春分行,主张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存款关系。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系刘孝义、张磊犯罪链条的一部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因此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但最高法同时指出,该案未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为后续诉讼留下了伏笔。
十年后的2026年,光大长春分行卷土重来。此次,该行变更诉讼理由,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招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五家参与资金流转的机构一同列为被告,索赔3.5亿元本金及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合计4.89亿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次诉讼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可向所有未尽审慎核查义务的参与主体主张连带责任。
截至目前,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涉事机构均未对此次诉讼作出回应。
招行无锡分行究竟是被伪造文件的受害者,还是违规操作的责任人?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在资金流转中是否存在过错?光大长春分行能否通过此次诉讼追回十年前的巨额损失?这场横跨十年的金融迷局,仍在等待法院的最终裁决。而此案也为金融行业敲响警钟:在复杂的业务合作中,印章核验、流程审核等基础风控环节的缺失,终将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