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创始人
2025-07-10 07: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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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创新发展的“生命线”,其本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竞争对手想获取的关键信息。

为帮助企业筑牢商业秘密保护防线,下面一起来了解商业秘密保护要点,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个: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秘密性”是通过公众是否知悉来进行判断和确认的,只有“公众不知悉”的信息才具有“秘密性”。

密点是商业秘密中需要保护的核心部分,在侵权案件中,明确密点是维权的关键难点。

技术秘密的密点:区别于公知技术的具体方案;

经营秘密的密点: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销售或财务信息。

价值性:首先,具有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其次,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可以是能够带来直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信息。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授权人员获取,从而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被破坏。

商业秘密的类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

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被侵权后的维权途径

商业秘密保护预防为先!但如果企业发现被侵权,应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救济措施:

——协商调解:经营者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司法保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经营者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例如军工、航天、芯片等重要产业而言,这些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机密往往不仅是机构的商业秘密,还兼有国家秘密的属性。该类涉密信息被侵权或存在被侵权的风险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

行政救济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途径,企业若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可对照法定侵权行为类型进行初步举证,存在以下侵权行为之一即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立案申请: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六)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地域管辖:上述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案受理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1. 请求人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利害关系人(即与权利人具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人,或经权利人书面授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 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 当事人未就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6. 提交的材料齐全、合法。

(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如下:

1. 请求书。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请求书》正文写明请求事项、请求事实与理由,写明权利人拥有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以及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具体情况,并由权利人署名或盖公章。

2. 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请求人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其中请求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作为请求人的,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请求人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还须提供其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书。

3. 授权委托材料。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同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4. 举证材料。请求人可参考以下要点提交举证材料:①证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主体资格;②证明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③证明被举报人具有接触或实施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④证明被举报人具有接触或实施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⑤证明被举报人使用的商业信息与请求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具有共同或类似商业价值;⑥举报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方法;⑦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

举证指引:

(一)商业秘密权利证据材料

请求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该商业信息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具体内容;

2. 该商业信息的研发过程和完成时间;

3. 该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4. 该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5. 对该商业信息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

6. 其他证明该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证据。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证据材料

请求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

1. 被请求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该商业秘密;

2. 被请求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3. 商业秘密已被被请求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4. 其他证明该商业秘密被被请求人侵犯的证据。

(三)对证据材料的基本要求

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证据材料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与物证均须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须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证人证言须附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提交外文书证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一般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需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提交录音证据的同时,提交相应的文字记录稿;

提交物证的同时,提交能充分反映该物证证明内容的照片;

请求人提出请求时除提供原件外,还须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相应套数的证据复印件,每套附证据目录。

(四)鉴定。请求人可自行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非公知性)进行鉴定,对被请求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是否实质相同(同一性)等专门性事项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如果您所在的机构或者您是通过自主研发、合法受让或被许可以及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规避被恶意诉讼的损失;

2.在合作开发、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应保留相关合同、协议,以便在相关方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时,提供必要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保护商业秘密,从现在做起!

让我们携手筑牢保密防线

共护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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