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前,诚邀您关注一下,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也让我能更好地了解您的兴趣,感谢您的支持。 引言 一个国家的稳定如同精细的钟表,稍有偏差便会引发连锁反应。贪官污吏的滋生,更是对这稳定机制的致命冲击,甚至可能演变为民不聊生的惨剧,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其危害之大,不言而喻。因此,宋朝对贪官污吏的打击,也定格为一段颇具特色的历史篇章。在宋朝初创之际,宋太祖赵匡义便敏锐地察觉到这一隐患,制定了严厉的制度,尤其是对贪腐行为的惩处,力度空前。正是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才得以支撑着初建的王朝,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并最终成为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决策。
一、遏制贪腐,维稳安邦 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通过兵变,建立了宋朝。由于政权更迭并非饱经民生疾苦的农民战争洗礼,五代时期的贪吏横行之风并未受到根本性的冲击。宋初,太祖与太宗时期,官吏们黩货厉民的陋习尤为盛行,严重威胁着宋朝政权的巩固。 史载,《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宋史》中记载,建隆二年,大名府永济县主簿郭颛因贪污受贿被查获,赃款高达十二万;乾德三年,王全斌等人因贪婪纵容,豪夺子女财物,隐匿府库物资,共计六十四万四千余贯。太宗时期,王淮盗取主守官吏的财物,数额甚至高达千万。王仁赡长期操纵邦计,利用职权为奸,各场院暗中侵吞公款,总计数千万元。当时社会,百姓对官吏贪污的行为似乎习以为常,毕竟当官的不以贿赂为生的说法流传甚广。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求官者提供便利,再收取费用,或是直接侵吞国家财产。然而,这种行径最终只会导致社会动荡,百姓权益受损,国家遭受巨大损失,对国家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宋太祖深感忧虑,每焦心劳虑,以经费为念,故此在登基之后,便厉行整顿,以严刑峻法堵塞腐败之源。 二、铁腕惩戒,肃清吏治 建隆三年,宋政府颁布了《宋刑统》,其中明确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无录者各减一等,枉罚二十匹绞。 除此之外,宋政府还多次颁布诏令,强调对十恶、故劫杀及官吏受赃者不应予以赦免。 即便贪官已经获得赦免,也不能论叙复官职。为进一步遏制贪污腐败,宋朝还实施知情举报制度,鼓励自首者减免罪责,并对举报贪官污吏者给予奖励。在法律与制度的双重作用下,宋太祖、太宗对贪赃枉法者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据《宋史》和《长编》记载,两朝时期,被弃市的贪官竟达五十三人,被杖刑、流放、除籍的官员更是数不胜数。 例如,内班官员董延谓因在监军营务中贪污军粮而被杖杀;太宗时期,依旧坚持注意治本,深惩赃吏,共处死贪官污吏二十余人,其中多数集中在太平兴国年间。永丰仓持量官张遇等八人因受贿徇私,被处死;泗州录事参军徐壁因与牙校高贵勾结,侵吞民租官钱,被弃市;中书令史习元吉盗印伪造上奏文,探取绢匹达一百七十匹,被杖杀;侍御史赵承嗣因利用职权与吏勾结,侵吞巨额公款,连同七名同伙被处死;中书令史李知古因受贿擅改刑部所定的判决,被杖杀;宦官冯彦琛因擅自侵吞官用瓦木,转卖牟利,被处死。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贪污受赇的触角已经渗透到宋代政府的中央到地方的各个部门,涉及官员的范围之广,手段之诡异,情节之严重,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充分说明贪赃受贿已经构成宋代社会严重的痼疾,宋太祖、太宗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以严刑峻法进行惩戒,无疑是恰当且必要的。 宋初严惩贪官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心所向,赢得了百姓的支持与拥戴。 供备库使李守信因盗窃国家物资数万两,与女婿马适合谋盗窃木材。苏晓及时揭发,宋太祖本想赦免,但苏晓固请寞适于法,将其家族连坐,最终追回了被盗的公款。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王仁赡,长期掌控邦计,恣意放纵下属为奸,怙恩自宠,无人敢对其进行揭发。 三、惩戒的涟漪 真宗对这一政策的调整,或许源于前代惩治贪官初见成效,官风有所好转。早在太宗的淳化年间,他就提出了惩治贪官要兼顾宽和严的原则,告诫宰相道:为治天下者,以宽猛相因。吏有不规,则以严正;吏有善者,则以宽厚。他强调,政策既要严格,又要适度,过于严苛会激化矛盾,过于宽松则会助长腐败。 咸平三年,真宗检阅囚犯,发现当年被判处死刑者竟达八百人,深感忧虑,要求政府官员在判决死刑时务必三复奏,务求谨慎。为了防患于未然,真宗还在选拔官员时严格把关,规定只有没有贪污受贿记录者才能被任用。他认为,特别是转运使、按察官吏,事权甚重,任非其人,则州县受弊。 甚至对官员退职后的生活待遇,也要依据是否有贪污受贿行为进行评估。由于真宗在惩治贪官政策上作了适当的调整,成效也相对显著,官风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 直到仁宗时期,士大夫尚知饰筐簋而厉廉隅,但仁宗中期之后,宋王朝的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暴露,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对外战争连连失利,官僚机构的膨胀,岁币增加,国家财力日感困乏,这些都加速了官风的腐败。据《宋史·丁谓传》记载,丁谓被籍家时,搜出巨额贿赂,数量难以估计。宋政府此后,对贪官污吏的惩处也逐渐变得宽松。 神宗时期,锐意改革,试图通过变法来更新吏治。王安石变法中,在理财和反贪污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希望扭转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然而,变法最终失败,他修吾政刑,使将吏称职的目标也未能实现,贪污腐败的现象依旧存在,政府对贪官污吏的惩处更加宽松。 《宋史·苏颂传》记载了一件往事:知金州张仲宣因枉法贪污本应被处死,但法官援引李希输的案例,改判杖脊、刺配。苏颂却以刑不上大夫为由,为张仲宣求情,使其免于重罚。此后,宋朝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的行为更加嚣张,法律的威严也受到了践踏。 至徽宗时期,奸佞当道,宋朝政治更加腐败,贪污受贿现象也更为猖獗。宰相王黼公然接受贿赂,包揽官职有明确定价,当时有句谚语说: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梁师成身兼数十百职,广收贿赂,奴仆商贾进献钱财七八千贯,就能轻松得到进士及第的机会。六贼积累了巨额财富,令人瞠目结舌。王黼的库房里,甚至堆积着大量的麻雀养殖用的草料。全国官吏多数为六贼的党羽,他们巧取豪夺,侵吞民脂民膏,激起了百姓的强烈不满,最终引发农民起义。正如贪污嗜利之人,倚法侵牟,不知纪极,怨痛结于民心,故至此也。 虽然还有少数官员因贪污受贿而被杖刑或刺配,例如左朝奉郎孙觌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被流放至象州羁管;贵池县丞黄大木因枉法贪污被判杖脊刺配至南雄州。但这也表明,高宗打破了神宗时期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的规定,依然坚持严惩贪吏。 宋朝统治者在惩治贪官方面确实下了很大功夫,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尤其是在宋太祖、太宗、真宗以及南渡后的孝宗时期。然而,贪污腐败的现象却屡禁不止,这只能从更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去探寻答案。贪污腐败是剥削阶级社会固有的特征,它源于统治阶级对压榨和剥削劳动人民,以满足自身私欲的本能。 因此,宋朝为惩治贪官而制定的法律,本质上也是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只有当贪污腐败威胁到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时,政府才会严厉惩治。一旦惩治触及到那些掌握权力的官员,法律就会失去威慑力。 为了应对特殊情况,宋朝还在法律之外,制定了大量的敕、令、格、式、例等法规。在处理贪污案件时,常常以敕代替律,敕律并行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即便法律规定应该严惩贪官,有时也会因为敕、令、格、式、例的限制而得以赦免。此外,还实行八议制度,对涉及高级官员的特殊案件,必须召集政府高级官员进行协商后再作出裁决。 在协商过程中,往往争论不休,难以达成一致。许多贪官污吏,因为所谓的亲情、旧情、功劳或权势关系而得以逃脱应有的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官吏的贪赃行为,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一些正直的官员对此深表不满:有司所守者法,法不载,然后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 结语 宋朝统治者在惩治贪官方面,付出了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贪赃受赇的现象却为何屡禁不止呢?这只能归结于社会制度的根源。贪污腐败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是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进行压榨和剥削的体现。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宋朝为惩治贪官而制定的法律,始终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服务。因此,想要彻底根除贪腐,是不可能的。尽管如此,宋朝在惩治贪官方面的经验,仍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或许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教训,吸取有益之策。参考文献: 《宋史·丁谓传》卷252.《太平宝训政事纪年》 《诸臣奏议》7卷87《冽赏门》 《长编》港220,照宁四年二月 《宋史·高宗本纪》卷28 最后,由于平台规则限制,只有当您与我互动频繁时,才会被判定为铁粉。如果您喜欢我的文章,不妨点个关注,成为我的铁粉,以便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文章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