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之前,荷兰对其海外殖民地的统治,以白人主导的意志为核心,并且深深植根于基督教的价值观中,排斥其他族群的意识形态。这种单一化的文化思维,在荷兰的殖民实践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尽管在多元社会中,文化差异始终客观存在,荷兰殖民者却试图通过同化政策来消除苏里南不同族群之间的差异性,追求一个貌似统一的文化框架。
劳埃德·布雷斯韦曾指出,多元社会的问题实质上是在巨大的文化差异之下所显现的社会结构问题。然而,任何社会或社会体系不应单纯以文化特征来定义,还需结合社会行为加以考察。这句话揭示了多元社会中的复杂性,尤其是族群之间的边界,这些边界通过人际交往与社会接触逐渐形成,有助于族群内部对其他族群的识别与定义。在这样一个多元社会里,族群个体常常根据对社会的了解,形成对外部社会和其他族群的偏见,进而给其他群体贴上标签。比如,在苏里南,黑人被冠以懒惰和快乐的标签,穆拉托人则被看作聪明,印度人被认为是勤奋和小气的代表,华人则常常被标记为贪婪、低调和勤奋。这些外界的刻板印象加深了族群内部对自身身份的认同,并且在无形中加固了族群之间的界限。 社会学家安·玛丽·比塞萨尔在论述荷兰的殖民政策时曾提到:荷兰的殖民政策主要通过普及教育来实现同化,要求各族群使用荷兰语,遵守殖民地的法规,接受荷兰文化。然而,这种同化政策不仅抑制了苏里南各族群文化的发展,反而没有消除族群之间的文化差异。可以说,荷兰在试图同化苏里南的过程中,压制了本地文化的多样性,并强制要求所有移民接受基督教的社会规范。 这种同化与多元文化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相互影响并紧密联系。在这场理论与现实的博弈中,多元文化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多元文化主义更侧重于强调族群的权利,主张族群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地位上应享有平等,倡导族群正义,致力于打破偏见与歧视。相比之下,文化多元主义则注重一种社会特征,它允许文化和社会差异的共存。美国哲学家、教育学家霍勒斯·卡伦在早期就阐述了这一理论。他在1915年发表的《民族报》系列文章《民主与熔炉》中,指出不同族群倾向于保留自己的语言、宗教、组织以及祖先的文化传统。 霍勒斯·卡伦对熔炉论提出了批判。他认为,美国的熔炉理论会导致一个单一文化的形成,而美国本应保持文化多样性的特色。虽然文化多元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有相似之处,两者都关注文化差异,但其核心观点有所不同。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得到了启蒙时代思想家的支持,他们阐明了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并且为这一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土壤。18世纪,德国启蒙思想家约翰·哥特弗雷德·赫尔德提出文化民族主义的观点,他认为人类社会由不同的文化组成,每种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赫尔德的主张强调各种文化的差异和特色,为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基础贡献了重要思想。 进入20世纪初,多元文化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兴起相互交织,对荷兰的社会影响深远。自1815年起,荷兰开始参与海外殖民扩张,精英阶层逐渐开始向荷属海外殖民地迁移。这些荷兰殖民者,无论其原有的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如何,都成为了殖民地的主流族群,是殖民地权力结构的核心。到了1900年,荷兰的高阶社会成员开始迁往荷属殖民地。无论这些荷兰殖民者的背景如何,他们都在殖民地成为了支配阶层,而在族群分层中,白人位居金字塔的顶端。接下来是混血人种,再低一级的是有色人种,包括黑人、印度人、爪哇人、华人、印第安人等。殖民当局通过种族划分加强了殖民地的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不仅塑造了荷兰人对于西方文化的认同,也通过这种文化认同强化了其在殖民地的统治地位。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荷兰人逐渐意识到多元族群和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而无法统一各族群的价值观念。于是,荷兰采取了相对保守的多元文化主义方式来包容与西方价值观不完全契合的群体。荷兰开始在东印度殖民地进行多元文化主义的实验,承认伊斯兰教的习惯和教法,并严格规定殖民地的公民权利。1892至1910年间,荷兰东印度的殖民地人口被分为三类:一类是荷兰公民,主要是白人;第二类是主要来自亚洲的移民;第三类是原住民。荷兰的这一做法,最终也被运用到苏里南殖民地。 苏里南的社会结构与东印度相似,人口中除原住民印第安人外,其他族群的祖辈都是通过奴隶贸易或契约移民制度从非洲或亚洲引入的,因此各族群的文化、宗教和价值观差异巨大。荷兰在苏里南推行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关键在于不再强迫其他族群接受基督教的价值观,并为各族群提供文化平等的权利,允许他们参与到殖民政府的管理中。 综上所述,荷兰对多元族群的认识经历了从推崇同化到逐步支持区分的转变,而这一转变的理论基础则在同化理论和多元文化主义之间找到了平衡。尽管这一时期的多元文化主义尚不成熟,但荷兰在苏里南的实践展示了其文化容纳性。在这种背景下,苏里南虽然拥有种族和语言的多样性,却并未妨碍其社会的整合,就如彼得·道奇所言,高度异质的克里奥尔语、印度斯坦语、爪哇语等语言构成了苏里南的多元文化,但这并未阻碍苏里南社会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