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们对秦朝的了解,往往局限于传世文献资料,而这些资料多半是从汉代学者的视角来描述秦国的历史。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便是《史记》。这些文献大多基于他者的立场看待秦国,虽然其中的描述未必全然失真,但从秦人自身的角度来看,显然缺乏足够的深度和全面性。因此,若想获得更为真实和可靠的秦朝历史,秦人自己所留下的资料无疑更为珍贵和具有参考价值。 除了这些历史文献,近年来考古学的进展为我们提供了不少新的线索。青铜器、石刻、陶泥以及印章等文物相继出土,虽然这些资料有限,但它们为秦朝的历史研究带来了新的突破。直到1975年底,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的发现,才真正标志着秦史研究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个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珍贵的秦代竹简,成为了解秦朝真实面貌的宝贵资料。
通过学者的研究,我们发现这些竹简共计1155枚,外加80片残简,可以归纳为十篇。分别是:《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钞》、《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和《日书》乙种。这些竹简涵盖的内容涉及到秦朝的历史、政治、法律、官员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比《史记》更为直接的视角。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钞》、《法律答问》以及《封诊式》这五部与秦朝法律密切相关的文献。这些法律文书揭示了秦朝法律体系的复杂性,主要包括律、令、制、诏四种形式。律是由国家颁布的成文法,令、制、诏则是由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睡虎地秦简中的这些法律文书,除了详细列出了法律条文外,还补充了大量的法律解释和司法程序文书。 《秦律十八种》是关于秦律的核心文件之一,记录了包括《田律》《仓律》《厩苑律》《军爵律》《工律》《工人程》《徭律》等众多法律条文。这些条文涉及的内容大多与经济管理、行政组织、社会控制等相关,彰显出秦朝法治的严格性和复杂性。与此同时,《效律》作为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文献,与《秦律十八种》中的效部分内容有所重合,主要聚焦于经济与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律杂钞》则主要收录了与军事相关的法律条文,这对研究秦朝的兵制尤为重要。《徭律》作为其中的一条,特别引人注目。这条法律规定,在执行徭役时,如果出现耽搁,应根据不同的迟到时间进行处罚。比如,迟到三天到五天,罚一盾;超过十天,则罚一甲。类似的条文,展示了秦朝对于徭役管理的细致和严格。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陈胜吴广的起义。在《史记·陈涉世家》一章中,记载了陈胜与吴广因为服役迟到而引发了历史上震动一时的农民起义。睡虎地秦简中的《徭律》条文与《史记》的记载似乎有所不同,有人因此认为这可能是在挑战《史记》的历史记载。然而,事实上,法律在不同时期、不同政权下的变化是常见的。可能秦二世时已经对这些条文做了更改,历史的细节并非必然相悖。 再来看《法律答问》,这部分内容尤为独特,采用了问答的形式,对刑法条文和术语进行了详细解释。这一部分实际上超越了成文法本身,形成了类似判例法的补充作用,对诉讼程序也作出了详细说明。此外,《封诊式》则主要规定了官吏审理案件时的行为规范与程序,二者形式相似,但《法律答问》更多着眼于法律的具体应用与解释。在《法律答问》一章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与今日刑法相关的案例。例如,身高达到六尺的秦人被认为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的年龄,而这一标准竟是以身高作为依据。几个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令人颇感意外。比如,在某案件中,一位身高六尺的偷牛者,即使在关押一年后身高仍未达到六尺,也依然被判处完城旦的刑罚,这意味着其犯人必须剃掉胡须,服刑。而另一件案子则是关于非法婚姻的女性逃婚,若其婚姻未在政府登记,也会受到惩罚。 这些案例看似与现代法治观念相去甚远,但也能体现出秦律在那一时代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某些细节上可能显得不近人情,但整体来看,秦朝的法律体系已具备一定的理性与系统性,反映了儒家思想矜老恤幼的影响。 通过这些竹简,我们不仅可以看到秦朝在法律领域的进步,更能感受到一个小公务员——喜的身影,他将一系列法律文书作为陪葬品,显示出对法律的崇敬与执着。比起其他墓葬的随葬物品,喜的墓葬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对职务的认真与对法律的敬畏,这或许能为我们今天的公务员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