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1200字,阅读需约3分钟
滑雪作为一项刺激又时髦的冬季运动,越来越受到大众欢迎。然而,当雪道上发生碰撞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是自己倒霉,还是他人之过?雪场是否需要负责?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后方撞人者担主责,雪场也需赔钱
基本案情
某日晚,河北张家口XX滑雪场内,刘某在雪道滑行时,被后方滑来的张某撞倒。这一撞,导致刘某左侧第1-4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刘某将张某及雪场经营方Y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5.9万余元。
张某辩称,是刘某突然以“蛇形”轨迹横向大幅度滑行,自己无法预知和避让,且滑雪属于“自甘风险”活动,刘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雪场方则称,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事故责任划分
法院根据现场视频证据认定,刘某在前方滑行,虽有蛇形动作,但张某在后方滑行时,未控制好速度,也未充分关注前方情况,导致发生碰撞。因此,张某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同时,刘某作为滑雪教练,在做穿插滑行动作时应对风险有充分预判,故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二、关于“自甘风险”抗辩
法院认为,滑雪虽属高风险运动,但各滑雪者之间不必然产生相撞风险。即使滑雪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被不遵守规则的人撞击并受伤,也不属于运动固有风险。因此,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定,张某不能免责。
三、关于雪场责任
法院指出,Y公司作为营利性滑雪场的经营者,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雪场未能提供《滑雪事故记录表》等登记材料,也未及时提供事发监控视频,应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50%的补充责任。
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刘某15.8万余元;雪场所属的Y公司对上述金额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1、滑雪规则亦是法律责任
《国际雪联安全准则》中的“后方避让前方”原则,不仅是运动规范,更是划分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后方滑雪者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必须确保能及时避让前方人员。
2、“自甘风险”不是万能挡箭牌
《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仅适用于活动固有风险,不适用于他人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滑雪者不能因运动本身有风险,就免除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
3、雪场安全保障义务不容打折
雪场不仅要提供安全设施、明确警示,还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及时救助、保存监控、完善记录等。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结语
滑雪的乐趣在于速度与激情,但安全才是享受这一切的前提。本案提醒我们:
作为滑雪者:务必遵守规则,控制速度,保持安全距离,后方避让前方;
作为雪场经营者: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
作为事故受害者: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依法维护权益。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让滑雪运动更加安全、更加快乐。雪道无情,法律有眼,规则记心间,滑行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