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都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了新事物,不会想到在倡导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会有离婚协议书.实际上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离婚协议书。
敦煌就为出土过放妻协议的,内容大概就是说我们因前世三生的缘分今生才结为夫妻,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希望你重整江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的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来做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而在以往的历史记载当中,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的地位,很多朝代的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够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这是被当成奇耻大辱的,改嫁更是丧失贞洁。于是我们以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的被动的,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所有的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底下的。
在《秋胡》故事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表现出乎后人意料,居然主动地劝其儿媳另嫁他人,可见唐代是属于开放型的社会。
唐律护婚中对立离婚有三条规定,第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第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第三强制离婚,夫妻凡是发现有家庭暴力和违律结婚的,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男方,女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而且女方再安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就可以看出来。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这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而上面说到的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被认为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说,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上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该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叛离。
以上种种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像中困难,唐朝的婚姻制度方面给人感觉更趋向自由一些,尤其高层离婚更容易实现,比如太平公主她就成功了。
虽然不能确定这份协议书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却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相对自由的,虽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妇女的地位也没有后人想象的那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