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之一西班牙法学家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在讨论西班牙人能否有权以战争形式占领印第安人的土地时就指出基督徒可以向印第安人发起正义战争。
在其列举的八个理由中,第六个理由指出,“战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和平与安全”。
“如果战争只能由共同体在其疆域范围内向侵略者发起,而不能将冲突带到敌人的阵营,那也是不公平的”;
疆域内的战争可以赶走侵略者,而在疆域外的战争也可以震慑敌人。
在具体解释基于何种法律可以发动战争时,维多利亚进一步指出,共同体不仅有权发动战争以防卫自身,而且还可以向对其自身及其成员造成伤害的敌人复仇并施加惩罚。
一、维多利亚的看法
维多利亚还认为在万国法下西班牙人有权进行“自然合伙和沟通”,“有权在这些国家旅行和居住,只要他们不伤害野蛮人,后者也不得阻止西班牙人这么做”。
在维多利亚看来,海洋和港口是人类生存之必须,应当不受原始财产权划分的约束。
旅行权让西班牙人有机会到达印第安人的土地;而沟通权就意味着西班牙人可以在印第安人的土地上进行贸易。
正是旅行权和居住权的存在,使得维多利亚所讨论的万国法上的战争权得以施展,也是贸易安全得以进行的保证。
贸易以及围绕贸易产生的问题成为近代国际法发展的中心议题:
贸易制度、贸易争端乃至于掠夺性贸易往往最终诉诸于战争。
在维多利亚讨论上述问题前,欧洲与东方国家的贸易就已经存在几百年之久。
随着欧洲国家在东方的贸易急剧增长,尤其是贸易公司将触角延伸到了更为广阔的东方土地,为了规范和管理贸易,欧洲国家产生了诸多法律学说、原则与实践。
对应地,非欧洲国家也同样创造、发展和实践着自己的或欧洲国家强加的法律沟通原则,
尽管前者往往会充分利用、歪曲后者的法律实践与原则以达成自己的目的。
“现代早期的国家建构和国际法的发展在历史上都与公司贸易有关”,特许贸易公司的国内外法律、外交与商业的交织与互动成为这一论断的生动注脚。
早期近代英国的域外管辖问题开始显露端倪。
本文将历史地考察自十六世纪八十年代依据君主优先权授予的章程而建立的贸易垄断公司黎凡特公司在东方的贸易,贸易垄断公司的权力、职责及其国内法的依据。
以及行使该等权力、履行其职责而与奥斯曼土耳其苏丹达成的单方让与协定。
二、欧洲大陆中的英土贸易
近代早期英国在东方的正式贸易起源于黎凡特公司。
尽管在十六世纪之前,已有零星商人在广袤的黎凡特地区奔走,但是至少在十五世纪之前,英国对东方的贸易主要经由威尼斯、热那亚的商人开展。
与其说是对奥斯曼土耳其的商业,
倒不如说是对其的文学形象和异教徒的暴政成为英国理解这一帝国的最初印象。
莎士比亚在《亨利四世》写道,“兄弟们,你们在悲哀之中夹杂着几分恐惧;这是英国,不是土耳其的宫廷,不是阿木拉继承另一个阿木拉,而是哈利继承哈利。”
剧中“阿木拉”即为穆拉德三世,1574年登基时曾下令杀死自己所有的兄弟。
穆拉德三世于1594年被刺身亡后,穆罕默德三世继位,同样绞死了他的十九位兄弟。
这一消息通过在土耳其的法国人和威尼斯人也传到了英国,听闻阿木拉三世死亡,穆罕默德三世可能继位,基督徒们不禁感到恐惧。
他们对穆罕默德三世这个名字的记忆,让他们产生恐慌以至于手足无措,
因为他是如此令人讨厌且敌视基督徒。他们不得不忍受这位王子,他以好战和残酷出名。
十六世纪开始,英国商人逐渐将注意力转移到地中海地区,由此开始与奥斯曼土耳其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并聘请外国人担任英国在地中海主要港口城市的领事。
向其颁发章程授权领事管理英国在此地的贸易以及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一时期的英国无法与奥斯曼帝国建立直接的外交联系,一来直接贸易的航路艰险,经常无法成行,且对方是半文明的穆斯林。
二来,苏莱曼大帝时期,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征服达到顶峰,陆上与海上军事实力大为加强,控制了东地中海群岛,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英国开拓东方贸易航路的努力。
其三,十五世纪末葡萄牙开拓非洲好望角前往东方的航路后,英国也沿此航路开展了对东方的贸易,形成了对陆上贸易的补充。
尽管如此,英国希望进一步打开经由黎凡特地区进而前往土耳其开展贸易的兴趣一直未曾减弱。
十六世纪中后期,伴随着军事实力增强和大批具有冒险精神的伦敦商人涌现。
三、单方让与协定
英国贸易发生转变,从欧洲大陆转向了与地中海、近东与远东,即需要与奥斯曼土耳其建立较为稳定的贸易关系。
不过,法国凭借1535年与奥斯曼苏丹签订的单方让与协定与土耳其建立了正式的外交与贸易关系,所有的欧洲人都被称为“法兰克人”。
在土耳其境内的商船均得悬挂法国国旗,由法国大使和领事提供保护。
历史文献表明,单方让与协定在欧洲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奥斯曼苏丹更是将其作为一种“绝佳的非战争武器”赋予外国商人贸易特权,缴纳一笔代价颇小的关税以维持帝国经济的运转。
就土耳其而言,单方让与协定并非仅仅是苏丹的诏令;
它具有宗教上的意义,调和了宗教法中穆斯林世界与基督教世界的敌对与战争状态。
也与伊斯兰宗教宽容下形成的米勒特制度共同形成了纷繁复杂的保护人制度,为近代西方列强的滥用条约、构建非正式帝国提供了借口。
1535年的法土单方让与协定可被视为集以往文本之大成,具备了近代条约的形式。
但是,这一单方让与协定在法国看来,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贸易利益。
其更大的目的是为了拉拢奥斯曼帝国对抗哈布斯堡王朝,这一点在英国于1580年获得单方让与协定也充分体现。
同时,这份协定也因其签署的不明确及其形式与后来所见到的条约文本形式有较大差别而受到怀疑,被认为是一系列谈判内容的总结,只不过是以协定的形式出现而已。
在伦敦商人的努力下,奥斯曼苏丹于1580年向数量有限的英国商人授予了单方让与协定。
尽管这份协定在很大程度上模仿了1535年法国与土耳其的单方让与协定,
但是它更为根本地奠定了英国在之后几个世纪在黎凡特地区政治、外交与商业交往的模式。
尤其相较其他国家获得的协定内容,英国的协定更为注重在他国的行动自由权、贸易特权,礼仪与朝贡是奥斯曼苏丹于英国特别强调的。
更重要地在于,进入十九世纪,英国率先将单方让与协定纳入到近代欧洲主导的条约体系,
从根本上改变了单方让与协定的功能与性质。
将其与近代国际法上的治外法权以及领事裁判权交织在一起,
实现了从单方让与协定向不平等条约的根本性转变。
在获得苏丹授予的协定后,英国商人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向政府寻求章程,成立了土耳其公司,即黎凡特公司的前身。黎凡特公司是一家规约特许贸易公司。
特许贸易公司是近代早期英国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也是英国帝国构建过程中最主要的行为体之一。
所谓特许是指必须得到英国国王的许可或持有皇家章程,公司成员要共同遵守国王颁布的章程的内容,并负有保护其成员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独立的政治实体。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和管理权。因此,黎凡特公司是英国与东方国家贸易和外交的主要载体,而其在黎凡特地区,
尤其是在奥斯曼土耳其境内,首要遵守的规范就是单方让与协定。
单方让与协定与黎凡特公司及英国商人在土耳其的贸易共生,而黎凡特公司存续的基础是英国政府颁发的章程。
由此,单方让与协定与章程制度形成了一种耦合关系,共同维系着英国与土耳其的外交与贸易,也是英国逐渐在土耳其攫取与扩大管辖特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