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清朝时期,阿拉善旗下的组织是如何对地域进行管理的?据《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清代阿拉善旗有苏木和巴嘎两个隶属于旗的组织。最初该旗八个苏木称作八个巴嘎,后来巴嘎增加到三十六个。
调查报告称:巴嘎是旗的基层行政组织,相当于现在的乡,它有管辖地域的实际区划。
巴嘎之官为“巴嘎达木勒”,俗称“边官”,管辖所属巴嘎内的一切居民——包括苏木阿尔得、非苏木阿尔得和台吉在内,因为无论苏木阿尔得、非苏木阿尔得和台吉都散居于各个巴嘎里。
一、巴嘎达木勒
巴嘎达木勒除管理一般行政事宜外,还要处理民、刑诉讼案件,有进行裁判和鞭笞之权。
各巴嘎因地有大小,时有早晚,达木勒之数有多有少之不同,据我们所知过去巴彦诺尔公巴嘎,共有达木勒九人,宗沙尔扎三人,其中一人为正职,其余为副职。
当处理事情时,须有三个达木勒到场,才能办理。事情大时,除必须有正达木勒到场外,还要最少有二个副职在场,才能处理。
苏木、巴嘎都没有固定办公场所,“苏木章京”和“达木勒”在那里,那里就是苏木、巴嘎的办公处,多是在他们自己家里。“巴嘎”组织设以下官员:“阿哈木德达木勒”一名,正职。
“巴哈鲁尔达木勒”一名,副职。其次是“巴嘎或道尔达木勒”若干名。最下边还有“拨什库”也叫“塔哈尔”若干名。报告还指出该旗第六苏木有噔口等四个巴嘎是农业区。
为了征收租金,由旗内专任一名蒙古人为总管,管理该地行政事宜。朱风据档案记载论述巴嘎首领达木勒的职责时称:全旗有三十六个巴嘎,各设正、副达木勒一人,汉语称边官。
其职权如下:为旗内会盟、行军、扎萨克亲王出行、官员出差等征派乌拉及传令事项。为缉捕逃犯及有关旗务征派乌拉传令事项。
对随意进关、喝酒、耍钱或妇女、儿童在集市游逛者,加以制止。对留住查嘎沁、唐古特及汉喇嘛,以及念黑经、用骗术治病、乞雨等不法分子进行纠查,限期上报。
保持地方安宁,处理旗民及蒙、汉之间的争讼,并有权责打犯人二十五鞭。遇重大民刑案件时,将当事人和证人送至印务处。
以上各款,凡“所属地区之台吉、塔布囊、额尔和坦、达尔哈坦、侍卫及僧俗人等”均需服从,“不得稍或违误”,“凡阿拉特对边官交办之旗务,有违误者,应即上报印务处查处”。
从阿拉善旗档案记载来看,阿拉善旗扎萨克通过任命达木勒和达鲁噶来管理旗内王府以外地方事务,三十六个巴嘎的达木勒负责巴嘎事务。
如传达军政命令,征派乌拉,审理轻微案件,维持社会治安等。还有一些达木勒和达鲁噶是负责管理扎萨克所属牧群、盐池、山口要隘、边界敖包、煤窑、贸易。
防民人越界伐木,防他旗人越界等事。达木勒、达鲁嘎在扎萨克指定的职权范围内办事,超出其权限的重要事情或案件必须上报旗衙门处理。
负责每个巴嘎或每项事务的达木勒,少者任命一人,多者十余人。前引朱风文中仅提到正、副二人,不准确。喀尔喀的巴嘎亦由旗印务处直接管辖。
二、旗署
如波兹德涅耶夫在达赖王旗调查后称:在旗署内当听差的人蒙语叫作“塔哈尔”或“墨德台”,即“信差”之意。他们也是轮班供役,时间同样是一个月。
“墨德台”由各巴克派遣,每月派十二人,配备二十二匹马。墨德台的生活则由派遣的巴克供给他们每人每月三只羊。除了供差遣之外,墨德台还须给旗署运柴运水。
该旗似有十二个巴嘎,各巴嘎每月派一人轮流驻在旗衙署接听消息和转达政令。车臣汗部中末旗亦有“メデグチ”,即接听消息和转达政令之人。
在阿拉善旗也有三十六个巴嘎的侍卫在旗衙署轮值。阿拉善旗通过划分区域任命达木勒,按区域管理居民。三十六个巴嘎是在八苏木基础上逐渐增设的。
巴嘎长官达木勒由扎萨克统一任命,划定其管辖地域,规定其职责。达木勒亦称作“负责扎哈事务官员”,汉译为“边官”。
伊克昭盟准格尔旗、郡王旗也有达玛拉职务,专管蒙汉交涉事务,即开垦和地租事宜。准格尔旗的达庆、达拉古专管农垦、盐池、山林等事务。
daγačing、daγmal的词根都是daγaγačilamoi,意为“承管或承办某专项事务”。达庆最初是为专管某项事务由扎萨克任命的官吏,分大小,后来小达庆改称达拉古。
该旗的十三达庆都由旗内佐领、参领、梅林等官员兼任,或者说授予旗内官员职衔,以提高其权威。阿拉善旗的达木勒与鄂尔多斯的达庆同为“承管或承办某专项事务”之人。
阿拉善旗扎萨克衙门每年在旗内公布扎萨克任命的各边官姓名、职务、等级,划定所管辖地方的四至,规定其所执掌之事务。边官多为扎萨克的侍卫,或给予侍卫名衔。
这种区域管理模式固定后,相当于一级地方组织,称为巴嘎。从八个苏木称为八个巴嘎,再到三十六个巴嘎,其发展过程反映出巴嘎是扎萨克为管理旗民而设的组织。
在该旗辽阔的地域内分区任命达木勒,统计人口,征收赋税,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旗民。
巴嘎人有诉讼,在达木勒处登记,轻微事务由达木勒在当地处理,重要事情或案件报送旗衙门。
在同一区域内居住的台吉、箭丁、随丁、哈里雅图、喇嘛等各类人都必须服从达木勒管理。巴嘎后来有了名称,多以地名称之,有些以其族属称之,如回子巴嘎、唐古巴嘎。
旗内箭丁、随丁皆著籍苏木,但不以苏木为单位聚居,或以亲族聚居,或为适应游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居于各地。
在扎萨克划定的每个区域——巴嘎内生活着不同苏木之人,一个巴嘎内少则有三四个苏木之人,多则有来自全旗八个苏木之人。
巴嘎的大小不等,扎萨克封授给达木勒的旗内官职亦不相同。达木勒中有些专管某一项事务的被称作达鲁嘎。
阿拉善旗的巴嘎显然不是旧鄂托克组织的保留和延续,亦非某台吉分支与其属民以主从关系构成的。
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巴嘎组织见于外扎萨克喀尔喀和阿拉善旗档案记载,除茂明安旗之外,在内扎萨克六盟各旗档案中未见记载。
当然不排除在扎萨克旗下还有其他形式或名称的此类组织,例如清后期内扎萨克许多旗内出现村、屯组织,设屯达、牌头管理。
巴嘎是扎萨克为管理旗民而设立的组织,巴嘎居民通常共同游牧于某个区域内,有些是以箭丁、随丁、台吉、喇嘛等不同身份分别设立的,有些是以地域划分。
类似车臣汗部中末旗由台吉分支与所属民以主从关系构成的巴嘎,至今所见仅此一例。巴嘎首领由扎萨克任命和管辖。
巴嘎在管理居民、征收赋税、维持社会治安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苏木组织的职能与扎萨克旗的性质密切相关。
那楚克多尔济认为清朝以“旗—佐领制度”替代了明代蒙古的鄂托克、爱马克组织。
以旗替代鄂托克,实质上抽去了诺颜、台吉的鄂托克私属斡木齐所具有的主人与属民领属关系的性质。
原鄂托克牧地归于皇帝,鄂托克的阿勒巴图注册为箭丁,成为皇帝即国家的阿勒巴图,他们虽然仍以阿勒巴图身份与扎萨克相处,实际上是国家的阿勒巴图。
扎萨克旗类似于元代千户,扎萨克类似于千户诺颜,但是不能将旗与千户、扎萨克与千户长直接相比拟,因为旗不是从千户而是在鄂托克基础上产生的。
旗虽然很早就是一个军事行政单位,但是保留着忽必、斡木齐的占有形式。扎萨克与旧千户长的不同之处是,千户长是承担军事阿勒巴的伴当。
而扎萨克是成吉思汗的直系后裔封建贵族。清廷在蒙古推行“旗—佐领制度”之后,鄂托克、爱马克组织失去其合法性,被旗、苏木替代。旗的牧地归国家所有,扎萨克只有使用权。
蒙古扎萨克及闲散王公台吉的属民被编为箭丁,由扎萨克管辖,为国家服役,闲散王公台吉失去了对其原属民——箭丁的管辖权。
甚至有些箭丁自认为是皇帝的阿勒巴图而藐视旧主,可见国家权力的介入使原有隶属关系受到破坏。箭丁作为国家的编民和军人,扎萨克不得伤害、随意买卖和役使他们。
国家摊派兵役和赋役以各旗在籍丁数为准,三年一次比丁。
扎萨克及闲散王公台吉与原属民仍有主从关系,保留了部分领主权利,清廷允许其向属民征收“十取一”的抽分牲畜,给儿子结婚时的“斡木齐”,以及少量征敛及杂役等。
清廷允许其役使定额随丁,维护其尊严,而实际上限制其随意役使箭丁,以保证国家兵源稳定。其合法役使者仅限于王公府内官员长史、典仪、包衣达、随丁及不入丁籍的家生子。
随丁是从其原属民中分配,无属民和奴仆者无随丁,王府官员亦在随丁额数之内。随丁是在籍壮丁,归旗里管辖,扎萨克掌握分配和收回,闲散王公台吉无权处置。
随丁在所属主人出征或外出时随行护卫,平时多以缴纳赋税代役,并不一定与所属主人在一处生活和游牧。绝大多数闲散台吉是四等台吉,役使定额内四个随丁,或有几户家生子。
清朝法律不允许扎萨克和闲散王公台吉将箭丁或随丁占为私属,只有家生子是其私属民,可以作为家产“忽必”“斡木齐”分给子孙或买卖。
巴德玛哈丹、冈洋树、齐光等认为外藩蒙古苏木是纯军事组织,不是行政组织,涉及旗的性质问题,扎萨克旗有封建领主制性质,同时是一个军政合一组织。
扎萨克是旗的领主,也是长官,国家的官员。扎萨克及其亲族台吉们的属民——箭丁是旗的主要成员。扎萨克掌管旗内军政事务,决定摊派和征收赋役,审理刑狱。
旗内各级官员由扎萨克任命,这些官员都是扎萨克的阿勒巴图,与扎萨克有主从关系,无薪俸,无偿为其服役办事。
扎萨克旗下的苏木也是一级军政合一组织,但不是一级政府,无印信和衙署,无独立行政权力。苏木官员苏木章京统辖箭丁。昆都拨什库统领现役披甲,负责军事及捕盗等治安事务。
拨什库负责统计户丁,摊派、征收赋役。他们都直接对领主扎萨克负责,为其服役。
正因为扎萨克旗有分民、封地性质,所以清后期盟长虽然行使着一级行政长官职责,不能直接干预所属各旗内部事务,盟会也无法形成一级政府。
阿拉善旗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中称:苏木原来是军事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是个军队组织的单位,相当于现在的连。
因此,苏木章京只管现役的苏木阿尔得——即苏木呼雅嘎,也就是说只管军队和军事行政事宜,而不管行政和司法事宜。因而苏木只有管辖的军队和箭丁,而没有管辖的地域。
苏木章京备有箭丁册子,叫做“沙拉档子”,每三年比丁一次,登记整理箭丁名册,除了箭丁,不包括其他任何人。
“沙拉档子”是由旗里填制,盖扎萨克印颁发给苏木章京后,由苏木章京分发给档森拨什库,再由档森拨什库分发给各“阿尔本达木勒”以该“阿尔本”的箭丁册子。
总册子由苏木章京保管。苏木的基层组织是阿尔本,相当于现在的排。
苏木的基层官吏是档森拨什库,亦即阿尔本达鲁古,虽名为什长,并不一定就只管十户,实际上是每名档森拨什库管辖二十—三十户。
苏木虽然不是行政组织,但由于苏木阿尔得散居在各个巴嘎,故档森拨什库兼负责查宝得、征税、征差、抓乌拉的任务。
苏木章京在苏木,只管军事行政事宜,而无参与一般行政和法律裁判之权,但到了旗衙门的时候,则有参加法庭会审的权利。
报告撰写者认为苏木是纯军事组织,相当于现代军队的连,不理民政,阿尔本相当于排,这些是沿袭迈斯基的说法。档森拨什库即苏木官员拨什库,而不是十家长。
拨什库在各巴嘎负责统计人口,管理册籍,查宝得,征税,征差,抓乌拉等任务。阿拉善旗每苏木设六名拨什库。
拨什库是苏木官员之一,拨什库与苏木章京、昆都拨什库都禀承扎萨克及旗印务处指令办理各种事务。
中村笃志以喀尔喀土谢图汗部左翼后旗阿勒巴分配册为例,指出该旗苏木仍是征兵、征赋的单位。苏木掌管籍册账簿,苏木所属民即为提供阿勒巴者的同义语。
所谓苏木有名无实之说,是依从某事所说,应慎重。清朝设计的通过苏木进行人身控制和维持军事力量的系统在社会中具有实效性。认为苏木是为统御蒙古而楔入的说法值得商榷。
三、苏木官员
清朝统治之下蒙古王公原支配体系解体后,是依靠自己设立的军政组织来统治蒙古。苏木是旗下基本军事和行政单位,但是与内地行政单位不同,无衙署、印信,无独立行政权力。
苏木是军事组织,统辖一百五十名箭丁,同时是行政单位,旗内比丁、征调兵丁、摊派赋役都以苏木为单位进行。
例如喀尔喀四盟内分摊军站徭役、赋税等阿勒巴都以苏木为单位来计算和摊派。苏木章京掌管本苏木丁册,丁册中登记官员及丁数,有些还附有户数、人口。
旗人皆以苏木著籍。据一些扎萨克旗的档案记载,清朝理藩院颁发时宪书以苏木为单位,苏木每年向旗衙门上报苏木内有无逃人和作恶之事。
苏木之人偷窃四项牲畜被处死或发遣,则以苏木章京管束不严,罚其一九牲畜。苏木之人有犯轻微罪者,经旗衙门审理后,交给苏木章京管束。
苏木之人涉案若需作保甘结时,由苏木章京和十家长作保甘结,若需立誓,则由苏木章京或骁骑校立誓。
给台吉分配随丁由苏木章京和昆都拨什库具体办理,记入丁册上报旗衙门和理藩院。这些记载可以与清代有关法律规定相互印证。
阿拉善旗的苏木章京在旗衙门轮值办事,直接参与处理旗政和审理刑狱。
在阿拉善旗各巴嘎内具体掌握籍册办理军政事务的都是昆都拨什库、拨什库、十家长等苏木官员,在各巴嘎的达木勒或达鲁噶之中都有这些官员在列。
在茂明安旗每苏木下设四个拨什库,分别是其四个巴嘎的首领。苏木作为扎萨克旗下的基层组织在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能因为苏木章京本人不办理某项事务就认为苏木是纯军事组织,或称其仅存在于文书账簿上。这是没有注意扎萨克旗下苏木组织的特殊性。
也没有从扎萨克旗性质及苏木官员的构成上去认识苏木组织及其官员的职能,仅以一般行政单位视之而产生的误解。
综上所述,清代的巴嘎组织是扎萨克管理旗民的组织,或以壮丁身份分类设立,或以居住地划分而设立。
巴嘎不是明代鄂托克组织的延续,也不是由主人与属民以主从关系为原则构成。清代外藩扎萨克旗箭丁、随丁都是国家编民,箭丁为国家服役,随丁服侍王公台吉。
扎萨克和非扎萨克王公台吉虽然保留一些封建领主特权,可以役使定额随丁和向原属民征收一定额度赋税,但是不能将其占为私属。
结语
巴嘎不是王公台吉的私属民组织,而是扎萨克管理旗民的组织,与明代鄂托克和爱马克性质不同。苏木是旗下军政合一的基层组织,在军事和行政管理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