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朝史:明朝是如何惩治贪腐的,看明朝百姓最喜欢的这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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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明朝的贪腐来,那可就是非常的厉害了,不管是建国初期还是大明末期,贪腐问题从来都没有彻底解决过,有句话说得好:“贪官年年杀,年年有贪官,不管什么时候总会有一群不怕死的”,不过,话又说回来,这其实跟明朝的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明朝官员的工资也确实太低了,如果不贪的话还真就有些人活不下去。但是,相对来说明朝惩治贪腐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小编就跟大家说一说,明朝是如何惩治贪腐的,看明朝百姓最喜欢的这五条规定。
第一条规定:贪污60两银子以上,就要被剥皮食草。这个规定是朱元璋下了,也就是因为这个规定,很多人都说朱元璋是暴君,剥皮食草可不是一般的刑罚,相对于杀头掉脑袋来说,那可就要痛苦的多了。不过,虽然老百姓都喜欢这条规定,但是明朝贪腐还是非常严重,这个就是一个本质上的问题,说句不好听的就朱元璋给官员们发那点工资,确实是不够官员们日常开销的,所以才会有人顶风作案贪腐成风。
第二条规定:拦截告御状者杀无赦,这个从某种层面上来说还是非常合理的,百姓如果有冤情最起码还是可以伸冤的,相对于百姓连话都不能说的时代,大明朝这条规定真的就是太好了。试想一下,如果有了冤情无处伸冤是一件多么可悲的事情,就算真相就在眼前也没有人敢管敢问,甚至就连告御状都可能会被半路弄死,又如何去惩治那些所谓的贪腐?别的暂且不用多说,就单凭这一点就要为大明朝点个赞。
第三条规定:御史贪污连坐,大明朝的官员中,如果有人想做御史是需要有人推荐保举的,但是推荐保举的人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如果被推荐保举的御使犯了错贪污什么的,推人保举人也会受到牵连,并且还是同罪,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大明朝的这项规定实实在在的节制了官官相护。
第四条规定:地方强盗数量控制,这个就很好理解了,强盗无非就是一些地方的黑势力,他们三五成群或者多则十几人结伴,有事没事的时候就做一些违反的事情,他们这些人可是非常遭人恨的,甚至有些地方的黑势力还会受到官府的庇护,为官府做私下做一些见过得光的事情。所以,大明朝规定,如果一个地方出现10个强盗,官员就会被降级,如果出现30个强盗,官员撤职查办,如果出现70个强盗,当地官兵就会被治罪。
第五条规定:死刑错案追责,大明朝对死刑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人命毕竟关天马虎不得,绝对是不容许出任何错误的。在大明朝的时候,甚至有些死刑犯都是需要皇帝亲自够决,就是为了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如果发现有官员错判死刑,这个责任可就非常大了,在1570年的时候,因为一个错判的死刑案,当时就有上百名官员落马,可见大明朝对人命到底有多么重视。
很显然,这五条规定都是利民的好规定,百姓最喜欢这五条规定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过人性的贪婪确实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明朝惩治贪腐的的规定到底好不好,其实并不具备太大的意义,因为贪腐不管是不是严惩都会一直存在,不管是在官员们丰衣足食的情况下,还是在食不果腹的情况下,总会有些人利用职位便利谋取利益,很显然他们并不是不怕也不是害怕,只是他们贪恋的欲望战胜了他们的理性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