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战国时期几个代表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
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期的孔子,其拼命提倡“礼治”,极力鼓吹“克己复礼”,顽强地抵制社会变革。认为只有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用宗法礼仪制度规范人们的言行,才能从根本上培育出仁义廉耻之心和安分守己的人,最终实现良好秩序的“无讼”理想。
孟子提出“仁政学说”,甚至提出了“民贵君轻”思想。
二、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
道家学派,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老子认为社会混乱的根源在于依据天生不平等的宗法等级关系,要想恢复秩序和稳定,必须顺应自然,明确提出了“无为而治”的主张。
庄子继承发展老子“道法自然”法律思想,主张绝对的“无为”政治主张,进一步否定礼乐法度。
道家学派比较消极。
三、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
墨家学派以战国初年的墨翟为代表,明确的提出了“兼爱”、“非攻”的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为了自己的权势利益而“攻伐无罪之国”。
出于批判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墨子提出了“尚贤”思想。为了改变混乱无序的社会现状,提出了“尚同”思想,强调要用统一的“刑政”法制“一同天下之义”。墨家还公开批评儒家所宣扬的宿命论、讲排场、重礼仪、厚葬等思想,针锋相对地提出了“非命”、“节用”、“非乐”、“节葬”等一整套“非儒”理论,反映了处在社会底层的劳动群众要求发展生产、反对繁文缛节及其铺张浪费的美好愿望。
墨家形成了一个类似于帮派的组织,很严密,门徒众多,首领称之为“巨子”。
四、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法家学派产生较晚,其思想萌芽可追溯到春秋后期,管仲、子产等人都有相关观点,但法家思想的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则是进入战国以后,李悝、商鞅、慎到、韩非等人为其各阶段的突出代表。(战国末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法家提出了“事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法制”主张。具体一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第二,“行刑重轻”、“以刑去刑”;
第三,“为法”、“行法”、“明白易知”。
五、阴阳家“五德终始说”
阴阳家以邹衍为代表的“五德终始学说”的创立(后被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所吸收),对以后朝代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德终始说,是中国战国时期的阴阳家邹衍所主张的土、金所代表的五种德性。“终始”指“五德”的周而复始的循环运转。邹衍常常以这个学说来为历史变迁、王朝兴衰作解释。
后来,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常常自称“奉天承运皇帝”,当中所谓“承运”就是五德终始说的“德”运。在后世,历代封建帝王依此学说证明自己王朝取代前朝有客观上的必然性,是上天推动的从而证明统治的合法性。这称为“正统”。正统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一直到中华民国时还搞过所谓“法统”。另一重要作用是封建王朝依据该学说以确立正朔(历法农时)、官制、服色(官服、旗帜、建筑的颜色,即木青、火赤、土黄、金白、水黑)。宋以后五德终始说不再是封建社会确立正统的依据,被排除在主流政治思想之外,而演变为封建迷信的来源。
第二节 春秋时期具体几位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
一、管仲
管仲(约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军事家。被誉为“法家先驱”、“圣人之师”、“华夏文明的保护者”、“华夏第一相”。
齐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98年),管仲开始辅助公子纠。齐桓公元年(公元前685年),管仲任齐相。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即管仲改革,富国强兵。齐桓公四十一年(公元前645年),管仲病逝。
典故:管鲍之交;楚国购鹿;愚公之谷
(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这是管仲重礼思想的体现,管仲很重视宗法伦理道德的作用。他认为,不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而空谈礼义法度,国家永远也治理不好。“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是管仲思想的精华所在,具有一定的朴素唯物主义因素,也深刻的批判了一味压榨剥削百姓而空谈礼义法度的奴隶主贵族。这种思想为后世许多思想家赞扬,也是管仲在齐国进行的一系列改革的思想基础。
(二)“修旧法”与“令顺民心”
管仲为了使齐国富强安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着眼于对旧法的修改和顺应民意民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他明确提出了“修旧法”和“令顺民心”的主张。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第一,“通货积财”,兴渔盐之利;
第二,“相地而衰征”;
第三,改革行政组织;
第四,推行赎刑制度;
第五,任用贤才。
管仲的思想才学就体现在《管子》一书中。
二、子产
子产(?~前522年),姬姓,郑氏,名侨,郑穆公之孙,郑公子发(字子国)之子,故称公孙侨,字子产,春秋时期郑国(今河南新郑)人,曾担任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在他执政期间郑国小有中兴之势。是第一个将刑法公布于众的人,曾铸刑书于鼎,史称“铸刑书”,是法家的先驱者。被清朝的王源推许为“春秋第一人”。
(一)注重人事,厉行改革
1.改革方面
从“作封洫”到“作丘赋”,子产一步一步地肯定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另外,他又重新规定国都内外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对忠于职守的贵族和官吏给与奖赏,对骄横奢侈者给予打击和制裁
2.人事方面
子产善于用人之所长。“择能而使之”,子产在当政期间在内政以及外交方面取得了出色的成就,原因之一就是他能够知人善任,用人之所长。
(二)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把所制定的新刑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
“刑不可知则危不可测”使广大奴隶与平民经常处于恐惧中。为了适应新兴封建势力的要求,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限制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特权,子产铸刑书。刑书公布后,罪与非罪以及犯罪的处罚都有了比较明确而固定的标准,并为人所周知,是对传统“礼治”的一大突破。
(三)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法上,子产第一个提出了“宽”、“猛”兼施的主张。所谓“宽”,是指“修德”怀柔的一手,所谓“猛”,是指暴力镇压。
子产在执政期间,一再强调“宽”。不过子产在强调“修德”和怀柔的同时,也很重视“猛”的一手。他认为实行宽政,固然是最理想不过,但在现实生活中,宽政很难实现。
这种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孔子据此得出了“宽以及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结论。法家则主要继承了他的“以猛服民”的思想,并发展成了“以刑法刑”的重刑主义理论。
三、老子
《史记》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老子者,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也,姓李氏,名耳,字,周守藏室之史也。这句话,是司马迁在查阅他所处的那个时里期的资料之后提出来的属于他个人的一开个观点。除了这个观点之外,在这本书出中,他还描述了另外两件事,一件是孔于子入周向老子请教礼的事情,另一件事下关令尹喜拦下老子,让后者为他著书的事情。
A.崇尚自然法
(一)自然主义哲学
在中国法律思想历史上,老子第一个明确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认为在人定法外,还存在一种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心的自然哲学基础之上的。老子的道有多重含义:
1.“道”首先是指万物的本源;
2.“道”还有规律性的意思;
3.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即“自然无为。
(二)人性论
老子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质朴无私,喜爱自然,希望恬静安逸的生活,而反对人为的干预。
(三)老子的自然法思想
老子从其自然主义哲学和人性自然说出发,极力推崇自然法,认为自然无为的“天道”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人必须遵守的根本法则。老子所赞美的自然法又具有无为、不争、公正无私的特点。这种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心的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并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的。
B.抨击人定法
老子在推崇自然法的同时,对人定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老子不仅抨击人定法,而且抨击人为的“礼”与“德”。不过,老子并没有完全的否定人定法,这从老子留下的相关文章典籍中就能看出。老子反对违反“天道”的严刑峻法,但却不完全否定人定法。对于符合“自然”、“无为”原则的宽疏的人定法,他是向往的。
C.无为而治、小国寡民与息讼思想
老子的“无为而治”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反对统治者聚敛无度;
第二,反对兼并战争;
第三,提倡愚民政策。
四、孔子
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一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子姓,孔氏,名丘,字仲尼,祖籍国栗邑(今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生于春秋时期鲁国邑(今山东省曲阜市)。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与弟子周游列国十四年,晚年修订六经,即《诗》《书》《礼》《乐》《易》《春秋》。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首。
相传孔子有弟子三千,其中有贤人七十二。孔子去世后,其弟子及其再传弟子把孔子及其所有弟子的言行语录和思想记录下来,整理编成儒家经典《论语》。孔子在古代被尊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是当时社会上的最博学者之一,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至圣、至圣先师、大成至圣先师文宣王、万世师表。
A.“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
(一)“礼”
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
(二)“仁”
孔子所说的“仁”,是指人民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仁”作为一种道德观念仍然是以西周以来的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
(三)“礼”与“仁”的结合
孔子纳“仁”入“礼”,强调“礼”“仁”结合,这是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中最具特色之处,也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他从“礼”“仁”结合的思想出发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主张“贤人治国”,认为“为政在人”、“人亡政息”。
B.“德主刑辅”思想
(一)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第一,主张“敛从其薄”;
第二,主张“先富后教”;
第三,反对贫富悬殊;
第四,反对人殉制度。
(二)“德主刑辅”
第一,重视道德教化;
第二,主张“宽猛相济”;
第三,提倡刑罚适中。
C.“为政在人”
(一)主张“亲亲”与“举贤”相结合
孔子并没有完全摆脱“亲亲”的宗法原则的束缚,但是他对周礼的世卿世禄制度还是有所突破的。这种“亲亲”和“举贤”相结合的观点,体现了孔子思想中进步和保守的两重性。
(二)强调当权者要严于律己
孔子特别重视当权者个人的表率作用,他要求当权者必须严于律自,以身作则。孔子还意识到了当权者为政的好坏与人民守法和犯罪间的某种联系。
(三)重“人治”,轻“法治”
1.重“人治”
孔子重德而轻刑,主张贤人治国。提出了“为政在人”的思想。孔子所说的“人”并不是指一般人,他赞颂的这类人物,是一种被神化了的救世主般的特殊人物孔子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为个人随心所欲、以言代法开了方便之门。孔子提倡贤人治国,并不是不要法律。但是,法律的分量在他的心中还是大打折扣。
2.轻“法治
孔子不仅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而且也把礼德置于“法”之上。“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战国时期具体几位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
一、墨子
墨子(约前468-前376年),姓墨,名翟,鲁国人,是战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社会活动家、自然科学家、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出身微贱,曾学儒术,因不满其烦琐的和学说,自创墨家学派以抗衡。
他提出了“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非命”、“非乐”、“节葬”、“节用”、“交相利”等观点,创立墨家学说,并有《墨子》一书传世。
(一)“兼相爱,交相利”
提倡“兼爱”是墨子的基本主张,也是墨家区别于其他学派的主要标志。墨子提倡“兼爱”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主张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并且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大家都要相爱。
墨子用“兼爱”的观点分析犯罪的根源,认为犯罪是由于人与人不能相爱引起的。墨子这种“兼爱”主张体现了小生产者希望彼此能互助互利的愿望,也包含了小生产者反对剥削和压迫的积极因素。
(二)法律起源论与刑赏论
1.法律起源论
墨子意识到国家与法律有密切的联系,有了国家组织以后。国君为了统一政令,为了“一同天下之义”,就需要“发宪布令”、设置刑罚,这样法
律就产生了。这种法律起源论,也是从“兼相爱、交相利”思想出发的。是力图使“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能够上升为国策与法律,以使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的贯彻实施。
2.法的本质与作用
(1)法的本质
墨子所说的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公布于众的成文法。他把法比作规矩绳墨。墨子对法的认识没有揭示法的阶级实质,但都已指出是由国家制定的,论及了法的规范性、平等性等基本特征。
(2)法的作用
墨子很重视法与刑赏的作用,认为国家制定法律和设置刑赏的目的,就在于奖励善良,制止凶暴,以维护社会秩序。
(三)立法原则
1.法天
2.利民
(四)司法原则
1.赏必当贤,罚必当暴
2.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3.重罚盗贼
4.依法定罪
二、孟子
(约公元前372年约公元前289年),名轲,或字子舆,邹(今山东邹城市)人。他是孔子之孙孔伋的再传弟子。孟子是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代表人。与孔子并称“孔孟”。
后世追封孟子为“亚圣公”,尊称为“亚圣”,其弟子及再传弟子将孟子的言行记录成《孟子》一书,属语录体散文集,是孟子的言论汇编,由孟子及其弟子万章共同编写完成。
(一)仁政思想
1.仁政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战国中期,各主要诸侯国已先后进入封建社会。封建统治者所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就是采取什么方法,对内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对外兼并别国以实现全国的统一。商鞅、吴起等人就主张明法审令、奖励耕战,内行刀割,外用甲兵。而孟子则和商鞅、吴起等人相反。他反对各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认为只有实行“仁政”,才能争取民心,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实现国家统一。
2.仁政的内容
(1)“制民之产”
孟子强调要使农民有“恒田”,主张给农民以私有土地,分给每户农民以田地。提出这样思想的人除了孟子外,当时还有李悝、荀子等。这种思想是为了巩固与发展土地私有制,发展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这样的主张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历史的进步作用。
(二)民贵君轻说与暴君放伐论
1.民贵君轻说
孟子从当时严酷的现实中看到人民的力量不可忽视,认为统治者只由争得民心才能巩固自己的统治。他的仁政学说,正是从这种重民思想出发的。孟子认为君权固然十分重要,但君权不应是无限的,君主做事应顺应民心。
2.暴君放伐论
孟子认为,君臣关系应该是对等的,臣对君不应盲从,更不应搞“愚忠”。君对臣应以礼相待,不应虐待臣下,更不可滥杀无辜。
(三)“尊贤使能”与“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继承了孔子主张贤人治国的思想。极力提倡“贤人政治”认为只有“仁者”才应该当政。首先,君主必须是“仁者”,而且大臣也必须是贤者,君主应广用贤人。
孟子提倡“尊贤”,认为治理国家应该由贤者当政。但他由此出发,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而贬低法律的作用。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把当权者个人的意志置法律之上,是“人治”论的通病和主要特点。
(四)重教化,省刑罚
1.重教化
孟子强调“德治”,“德”与“刑”二者相比,把“德”置于首要位置,把法与刑置于从属地位。他要求每个人应重视道德修养,用伦理道德进行自我约束。孟子强调道德教化,并不是主张不要法律和刑罚。但他主张先德后刑。
2.省刑罚
孟子虽然认为刑罚是必要的,但他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提出“省”刑罚的主张。孟子反对严刑峻罚,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
3.孟子对犯罪根源的认识
孟子认为百姓犯罪是由于统治者使其失去“恒产”,生活没有着落造成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孟子不可能认识到封建社会的犯罪根源在于封建剥削制度,但是他能联系人民的生活状况来找寻犯罪根源,这种见解是深刻的。
(五)性善论
性善论是孟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人生来就是仁、义、礼、智等善良的道德观念。孟子的“仁政”说就是以其性善论为理论基础的。他认为,少数所谓“明君主”都保持了善性,都具有“不忍人之心”。
“仁政”说是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其主要内容是:使民有恒产,不违农时。保护生产,省刑罚,薄税敛,尊贤使能,重视教化。
三、荀子
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名况,字卿,华夏族(汉族),战国末期赵国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治家,时人尊称“荀卿”。西汉时因避汉宣帝刘询讳,因“荀”与“孙”二字古音相通,故又称孙卿。曾三次出任齐国稷下学宫的祭酒,后为楚兰陵(位于今山东兰陵县)令。
荀子对儒家思想有所发展,但在人性问题上,提倡性恶论,主张人性有恶,否认天赋的道德观念,强调后天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影响。其学说常被后人拿来与孟子的“性善论”观点比较,荀子对重新整理儒家典籍也有相当显著的贡献。
(一)唯物主义自然观与礼法起源论
1.唯物主义自然观
荀子认为,“天”就是自然界,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自然界有它自己的运行规律,并不因人类社会政治的好坏而改变。荀子又提出了“人定胜天”的思想,这是他在中国思想史上的一大贡献。
2.礼法起源论
(1)“人能群”
所谓“人能群”,是指人类能够结成社会。这是区分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标志,认为人只有组成了社会,依靠群体的力量才能战胜自然。
(2)“分”的思想
人类组成社会以后,社会秩序是靠“分”来维持的。所谓的“分”,即有一定的社会分工、等级名分和分配制度。人类要生存。就必须有社会组织,而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维持就是因有“分”。
(3)礼法的起源
荀子认为, “分”是根据“礼”规定的。为了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人们的行为需要有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约束。这就是礼起源的问题。荀子这里说的礼,不仅是指礼仪习俗,而且也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他讲“礼”的起源,实际上也是在讲法的起源问题。
荀子认为礼和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产生的。这就和商周以来所盛行的天命论和神权思想划清了界限。荀子从其唯物主义自然观出发,认为礼法是人类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战胜自然的手段,这种见解是很深刻的。
(二)重礼思想
1.荀子把“礼”看成是治国的根本。
有了礼作为尺度与标准,使人们的言行都符合礼的要求,就能把国家治理好。
2.实行礼治的方法
(1)“平政爱民”
(2)节用裕民
A.授田于民
B.不违农时
C.减轻税役
D.开源节流
(三)重法思想
荀子与孔孟不同之处,就在于他主张实行礼治的同时,又特别强调法的作用。
1.反对教化万能论
2.主张以礼统法
3.明德慎罚
(四)贤人治国论
荀子主张君主集权,但并不把君权绝对化。荀子认为,君主必须是“贤者”。
在君主和民众的关系上:荀子认为,只有受到天下人拥护的君主,才算得上够格的君主。
在君主和大臣的关系上:荀子认为,君主有过,下应该犯颜直谏。并且他不仅认为君主本人必须是“贤者”,而且主张君主应该选贤任能,破格用人。
荀子虽然有重法的思想,但是从其尚贤思想出发他所侧重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种无限夸大“圣人”、“君子”作用的思想言论,是直接为封建统治者的特权进行辩护的。
(五)性恶论
荀子提倡性恶论,认为人性是恶的,所谓“善”是人为的结果。他认为人生来就是好利、好声色。如果任其发展而不加约束,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礼义。并且荀子认为无论什么人本性都是一样的,圣人也并非天生的,而是经过后天的学习而成的。由此,荀子认为人应该由法与刑加以约束和管制。
四、庄子
庄子(约前369一前286),战国中期哲学家,庄氏,名周,字子休(一作子沐)汉族,蒙(今安徽蒙城,又说河南商丘、山东东明)人。是我国先秦(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后因乱迁至宋国,是道家学说的主要创始人。与道家始祖老子并称为“老庄”,他们的哲学思想体系,被思想学术界尊为“老庄哲学”,然文采更胜老子。代表作《庄子》被尊崇者演绎出多种版本,名篇有《逍遥游》、《齐物论》等,庄子主张“天人合一”和“清静无为”。
据传,又尝隐居南华山,故唐玄宗天宝初,诏封庄周为南华真人,称其著书《庄子》为《南华真经》。
(一)崇尚自然法,批判人定法
庄子的法律思想的基本倾向是法律虚无主义,但也有自然法的思想。他认为在人定法外,还存在一于自然的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他把这种自然法则或自种源然秩序,称之为“天道”。天道的基本特征是:自然无为,公正无私,广大无边,无所不在。天道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不仅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而且是可以被人们认识的。
庄子认为法与刑无益于治,因为法与刑破坏了自然,扰乱了人心,违反了人性。庄子对封建统治者的酷刑滥罚表现出强烈的憎恨。
(二)批判礼乐仁义
庄子认为儒家所推崇的礼乐仁义师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束缚,对人类的生存完全是多余的。礼乐仁义和人的自然本性是对立的,要想保持自然本性,要想逍遥自在地生活下去,就必须挣脱这些人为的精神枷锁。并且他认为所谓“善”,不是指仁义而言,而是指因任人性的自然发展。
(三)批判“圣者”与“知者”
庄子认为儒墨所赞颂的所谓“圣贤”,不仅不能治国,反而是产生祸乱的根源。他们不仅没有给人民带来好处,反而扰乱了人心,违反了人喜爱自然的本性。庄子还以相对主义为标准,把尧、舜与桀、纣等同看待,在他看来,是非、善恶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尧、舜、禹与桀、纣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他们的不同,仅在于当时”和“不当时”,成功与失败而已,即所谓的“胜者王侯败者贼”。
庄子否认是非善恶的区别,把尧、舜与桀、纣等同起来,在理论上是荒谬的,但是对当时以及后世长期流行的“人治”思想不失为一种有力的冲击。
(四)批判君主与权势
庄子在抨击“圣者”与“知者”的同时,对君主与权势也进行了批判。他对君主与权势都抱冷漠与鄙弃的态度。在中国思想史上,庄子比较早地提出了朴素的平等思想,并以此为批判君主与权势的武器。庄子认为自然面前人人平等。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宗法社会中,能提出这种思想,应该说是很难能可贵的。
(五)“绝对无为”论与“至德之世”说
1.“绝对无为”论
庄子否定礼德政刑,反对礼治、德治、人治和法治,主张“无为而治”。庄子这种绝对“无为”的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认为“无为”是绝对好,“有为”是绝对坏。
(2)主张取消一切制度和规范。
2.“至德之世”说
在庄子的理想社会中,不尚贤,不使能,无君子与小人之分,无贵贱等级之别,人类回归自然,与鸟兽草木融为一体,来去无踪,自由自在地生活。这样,就可做到“不赏而民劝,不罚而民畏”,仁义忠信之类的道德规范,自然就失去作用,法律与刑罚也就成为多余的了。
3.“绝对无为”论与“至德之世”说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由于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思想长期占统治地位,人们的法律观念已经很淡薄,加上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等于雪上加霜。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庄子完全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张复归自然,返回原始,这实际上是要把人类变成自然的奴仆。
不过,庄子以自然主义和相对主义为武器,对封建统治者的礼德法刑的批判是深刻的。他从自然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出发,蔑视宗法等级,在封建社会中,对于桎梏人心的纲常名教,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五、商鞅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卫国(今家、思想家,法家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人,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罗,故称之为商鞅。
商鞅通过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政治上,商鞅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商鞅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军事上商鞅作为统帅率领秦军收复了河西。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逝世,其子秦惠文王继位。秦孝公去世的同年,商鞅因被公子虔诬陷谋反,战败死于彤地,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
(一)变法思想
商鞅的“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思想
1.批驳了“法古论”
2.批驳了“修今论”
商鞅商鞅认为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这就从历史观上为法家主张变法革新,反对儒家“德治”和“礼治”,并进而推行法家的“法治”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二)“垂法而治”的法治论
1.实行法治的必要性
A.从奖励农耕、富国强兵的角度论述法治的必要性。
B.从人性的角度论述法治的必要性。
C.从法与道德的关系角度论述法治的必要性。
2.实行法治的方法
A.法度制定与守法。
B.执法守法与“任法去私”,反对“释法任私”。
C.法治推行与“君权独制”。
(三)“刑无等级”思想
1.“刑无等级”首先是一个在用刑执法问题上尊君的口号。
2.“刑无等级”是一个反抗旧传统和旧贵族特权的口号。
3.“刑无等级”在内涵和价值取向上与近代资产阶级的“刑无等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是等量齐观的口号。
(四)重刑思想与“以刑去刑”
1.重刑思想
商鞅的重刑思想包含以下两个意思:
(1)在赏赐与刑罚的关系上,更加注重刑法的作用。
(2)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上,主张轻罪重判、小罪重判,认为只有通过“种罚”、“严刑”才能达到“区间”和“民莫敢为非”的目的,这是商鞅“重刑”思想的核心内容。
2.“以刑去刑”的思想
正是基于“重刑反于德”的逻辑,商鞅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思想,从而把他的“重刑”理论发展到极端。
商鞅:“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五)“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为了推行法治,商鞅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君主法令的思想言论,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统一舆论,统一风化。商鞅“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思想出发点是以君主的意志统一人们的思想,目的是为了实行文化专制主义。
六、韩非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战国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尊称韩非子或者韩子。韩王(战国末期韩国君主)之子,荀子的学生。
作为秦国的法家代表,备受秦王赢政赏识,但遭到李斯等人的嫉妒,最终被下狱毒死。他被誉为得老子思想精髓最多的二人之一(另一人为庄周)。著有《韩非子》一书,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霸道思想。
(一)韩非法治观的理论基础—历史进化观与人性论
1.历史进化观
面对剧变的社会现实,韩非作为法家思想乃至整个前秦思想的系统总结者,对前此各思想家创立的历史退化论颇不以为然。他认为拯救世事,最实用、最有效的方法不是“以德”,不是“无为”,而是明法用法。我们可以看出,伴随历史进化论而产生的韩非法治思想,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的适应时代需要的实用功利主义倾向。
2.人性好利论
韩非主张不要用人们习惯的道德观念去衡量人,而应该用“利”去解释人们的行为。韩非认为“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把人们的一切行为、思想、观念以致情感本身,都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考察、估计一切的尺度和标准。
韩非不仅将荀子的性恶论推向了极端,而更重要的是,韩非认为人性是不能被改造的。因此,道德教化,无论怎样都达不到治民的功利目的。
(二)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
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这么说的理由如下:
1.从韩非自己的论证来看,其法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以君为主”。
2.从《韩非子》一书的篇目来看,其法治思想完全是为君权服务而展开的。
3.完整理解韩非法治思想可以看出,韩非法治思想体系是君权目的论和法治方法论的统一。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法的概念
(1)法是一种规则的成文形式
(2)法是帝国治民之具
(3)法在其最基本的意义上等同于刑
2.法治是刑赏之治
3.关于“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思想
4.重刑思想
(四)韩非法治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1.韩非法治观参与了以“权力”为中心的传统法律文化的造就
2.韩非法制观参与了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造就。
3.韩非法治思想参与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忌讼心态的造就。
转自公众号:历史上的政与法
还等什么?快去听课学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