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青岛连续发生了两起森林大火灾,青岛的森林受到了巨大的损失,而同月在四川西昌也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件,19名年轻的消防人员在这场火灾中丧失了性命。
这些虽然都是自然原因,但是几年前还是有人为纵火的。火灾的发生不仅对自然环境有很大的损害,严重的还会造成人员的伤亡,本文将浅谈清朝关于火灾的惩处律例:仁治与法治并举。
1、 仁治与法治比重的多少依据于不同的火灾发生地点
不同的火灾发生地点,有不同的惩处律例,尤其是那些非常重要的地方,例如皇宫。清朝拥有中国古代史上最完善最多分类的火灾惩处律例,可见清朝统治者是非常重视火灾惩处律例的。
这致力于提高人民的防火意识和慎火意识,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火灾的减少也能间接地表现出统治者的能力,百姓这也就比较信任统治了,因此,清朝的火灾惩处律例是认知和法治并行的。而清朝是如何根据火灾发生地点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惩处律例呢?
(1) 皇宫火灾惩处
皇宫,是皇帝一生的居住场所,修建的时候,自然是找最好的风水大师修建的,肯定是要杜绝一切损害皇帝权威的事情发生,而建筑最不好的事件就是坍塌和火灾,坍塌是皇宫不可能发生的,毕竟是皇帝居住的地方。
工匠要挑最好的,材料也要选择最好的,基本是不会坍塌的,而火灾就比较容易出现的。皇宫作为皇帝的居所,还是很多宝物存在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就比较惨重。
例如嘉庆二年发生的乾清宫失火案,这场火灾的损失数量是属于前列的,统治者非常生气,而后来查出来失火原因是因为太监用火不当,当即那个太监就被处以绞刑了,而惩处其他相关的疏忽人员。
比如贬为奴籍、发配边疆、杖责一百、革去官职、罚俸禄等等一系列的惩罚措施,按照关系的远近、官位的高低处以不同的惩罚。由此看来,在皇宫发生的火灾被查出来原因后,先是将那个纵火人直接绞死,再对其他一干人等进行惩处。
在皇宫纵火确实是不明智的,惩罚非常严厉,这是法治的表现。在火灾发生后,皇帝不仅绞死或者惩罚了那些与火灾发生有关系的人,还在火灾结束后,修复了警卫制度的漏洞,对他们进行重新规划,训练应对火灾改如何减少损失。
这样的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皇帝对于火灾的重视,间接影响到皇宫所有人对于火灾的重视程度,在不动一兵一卒的情况下,提高了皇宫所有人对于用火的意识,提高了防范意识,实现了仁治。
皇宫毕竟是国之重地,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做的就是最重的惩处,不会姑息,要保护天子的威严,要保护皇宫的威严,法治实现了,再加上皇帝的带领,仁治也就实现了,但是在皇宫内还是以法治为主,仁治为辅。
(2) 民间火灾惩处
民间发生的火灾,范围非常广,皇帝是不能直接管辖也管不过来的,惩处措施都是按照律法来做,惩处力度相对于皇宫的力度就相对小很多,并且民间的火灾情况非常复杂,原因也很多,官府办案处理的时候也很繁琐。
律例毕竟是律例,还是有些特殊情况,所以面对小型火灾,没有造成大量的人员损伤和财物损伤,一般都是以仁治,也就是罚款教育为主。清朝初年,北京最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不再达官贵人居住的区域。
而是在正阳、崇文、宣武三个城门外,尤其是正阳门外,因为那里有很多商店、酒楼,来往的摊贩很多,人口非常稠密,很多地方都是茅草屋、板房,很容易就会引起火灾了。
例如康熙五十年正阳门外廊房因为入睡前没有熄灭油灯而引起了火灾了,历史上是这样记载的"烧毁瓦房二十四间,灰棚四间",处理情况就是对这个主要引起火灾的人进行了处罚,然后对其他造成损失的人进行了赔偿。
总的来说,皇宫内发生的火灾,惩处力度比民间要大很多,面对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很多财物损失的只要人物直接绞死等等一系列的惩罚,而民间因为原因太繁琐,官府办案也有所繁重,基本面对没有造成重大伤亡的都会以教育罚款为主,由此可见,清朝的火灾律例确实是以仁治和法治并行。
2、 仁治与法治比重的多少依据于不同的火灾发生情况
清朝拥有古代社会最完整最细致的火灾律例,对于不同的火灾发生情况也有不同的处置方法,虽然是律法,但也有人性可言,律法作为法治的代表,也融入了仁治的治理。
(1) 失火延烧
"失火延烧"的字面意思就是指不是当事人刻意人为去防火的,就像前面提到了因为忘了熄灭油灯而引起的火灾,带有一定的偶然性、突发性,没有人能够预测的火灾,这就是失火延烧。
对于这样的情况,惩处力度,要看这场火灾造成了多少损失,造成了多少人的损失,造成的是谁的损失。假如这场火灾仅仅是在这一户发生的,并且没有破坏别人的房屋,也没有给别人造成损失。
对于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做处罚,顶多是教育一下惩罚一下,当然这是在没有损害到别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但是大多数火灾都会影响到公共事务,影响到别人的所属财产,对于这种情况,清朝的仁治就比较少了,都是比较公正的法治了。
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曾这样记载:"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由此可见皇家对于皇家建筑的重视,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不仅仅是绞死肇事者,还会惩罚相关人物,所以即使是民间火灾也不容姑息。
另外,当失火造成损毁了大量的民房,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加枷号几个月,要是范围还大,惩罚力度就会更大。
(2) 故意纵火
"故意纵火",顾名思义,就是纵火犯故意纵火,没有偶然性,能够预知的火灾,情节比失火延少更重,所以惩罚力度会更大,根据不同的纵火原因,惩罚措施有所不同。
1. 为财放火
有些人为了钱财前去纵火,故意放火烧一些官房民屋造成骚乱,进而趁乱进行偷盗,所以官府在抓到纵火犯的头领之后,直接斩首示众,然后对那些趁乱偷盗财物的人纵火罪加上抢夺罪进行处理,惩处力度非常大,对于那些损失财物受到牵连的的受害者也进行适当的补偿了。
2. 因仇放火
带着仇恨的纵火事件,纵火犯被抓住后,直接斩立决,而对于从犯的处罚是看受害者是否死亡在进行选择性刑罚,没造成人员伤亡,就所有人被发配边境充军。嘉庆七年的时候,就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纵火案例。
当时的主谋在纵火之后陷害他人进而造成了被陷害人重罪,要处以斩立决,如果没仔细查,这就成了一起冤案,而当时的政府经过仔细检查之后,找到主谋,进而做了公平的判决。
3. 其他情况
对自己故意放火烧毁自己房屋的肇事者处以杖责一百;要是火灾烧毁了官方的财产,例如官府和官方财产,处罚就会更加严重。诸如此类的事例,清朝的火灾律例都有所规定。
清朝火灾律例在公正的基础上,也保留了仁治,对任何火灾情况都做了预设,不同的情况做了不同的处理,惩罚力度也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小小的更改,惩罚措施也能体现出清朝政府对于火灾的仁治与法治。
3、 火灾后的赔偿也体现了清朝律例的仁治与法治并举
在《大清民律草案》这个草案上的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内容是:"因故意或过失侵他人之权, 而不法者于因加侵害而生之损害。"因而不管是"失火延烧"还是"故意放火", 等到官府和负责人在火灾后,检验所有可能损失的财物。
这些损失的财物将由火灾肇事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此看来,清朝的仁治做的还是不错的,很体恤被连累的百姓,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牵连百姓的财产,安抚了受害人的心情,也直接处罚了纵火犯,维护了社会秩序,进而才是真正的仁治与法治并行。
4、 结语
清朝拥有历史上以来最完整最完备的火灾律例,其中以最公平的法治为主体,融入了仁治的发展。火灾发生在不同的地点,惩处力度有所不同,例如发生在皇宫内的,处罚力度就是最大的,毕竟要维护国家的权威。
另外皇帝对火灾的重视就一种仁治的变体;发生在民间的就按照律例来做。对于不同的纵火原因,律例也有所规定,并且政府也尽力查清其中的任何隐情,尽量让每一个案子都能做到是公正的。
最后,律例还规定了赔偿的问题,不仅在惩罚纵火犯,也在安抚受害人,稳定了人心,实现了仁治与法治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