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检察机关以坚决的态度和严谨的程序,依法对王波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王波身为公职人员,本应廉洁奉公,却背离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检察机关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通过深入调查取证,锁定了王波的犯罪事实。此次提起公诉,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向社会传递了坚决打击腐败的强烈信号,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