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某、赵某承揽了鄢陵县某机电公司的食品车间土建主体工程,原告程某为二被告承建的车间三楼铺筑混凝土地坪。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均认可地坪单价5元/平方米。原告称地坪面积3500平方米,报酬总额1.75万元,被告称地坪面积3300平方米,报酬总额1.65万元。
地坪铺筑完成后,赵某向程某微信支付一万元。因对剩余报酬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向鄢陵县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地坪铺筑工作,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对于价款数额,因双方对地坪面积陈述不一,又没有书面合同或者验收凭证予以佐证,应以被告赵某认可的3300平方米计算,共计价款1.65万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一万元,下欠价款6500元,二被告应予支付。法院遂判决被告唐某、赵某支付原告程某劳务费65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被告将6500元给付原告。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本案中,原告为被告铺筑混凝土地坪,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双方对于实际铺筑的地坪面积陈述不一。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证明实际铺筑的地坪面积。因没有书面合同或者验收凭证,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可以采信被告认可的地坪面积3300平方米。
在此提醒大家,在生产生活中,建立某种法律关系时,应注意签订书面合同,这样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口头约定,也要注重留存证据,避免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河南法制报 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葛志芳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