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赖清德在所谓“国安高层会议”后提出了17项因应策略。其中,最令舆论感到“刺耳”的是赖清德要复辟军审。具体提出三策:一是恢复军审制度,今后军事犯罪案例将交由军事法院审判;二是订定“军法官人事条例”及军事法院、军事检察署组织法等配套规定;三是遏制现役及退役军人严重打击士气言行。前两策针对现役军人,第三策涵盖现役、退役,但所谓“打击士气言行”并无明确判定标准。
台“军事审判法”自1956年10月1日施行,不同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它是由特设“军事法院”及“军事法庭”针对现役军人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与处罚的特别刑事审判制度。台湾地区“中央社”称,根据台“国防部”的表态,岛内现役军人触犯“陆海空军刑法”第二编有关的军事犯罪,将受军事审判,而第二编罪责包括违反效忠台湾地区职责罪、违反职役职责罪、违反长官职责罪、违反部属职责罪以及其他军事犯罪(毁坏军用设施、窃取或侵占军用武器或弹药、劫持军用舰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