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间经常会以微信红包、赠予礼物等行为来表达爱意,感情更深入时甚至会有频繁的转账等经济往来。然而当感情出现破裂,恋人关系终结时,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给予第三人,由此引发的金钱纠纷,清远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于2016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小李转账4万余元,其中3万元的转账中备注“对方向我借钱”,还支付了8万余元的购车款。2019年双方分手后,小王认为所购车辆为小李使用,小李应向其返还包含购车款在内的合计12万余元借款。小王向小李催讨还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佛冈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双方相互转款不同金额多次,小王在转账中备注“对方向我借钱”。其中小王在2月14日等特殊日期向小李转账了5200元等特殊数值的金额共10830元,还多次在同一日或相邻日与小李发生相等或相近金额的转账往来,属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上述两部分转账不宜确认为借款,对小王上述两部分转账为借款的主张不予认可。剩余4万元的多笔转账为短期产生的连续大额转账,明显不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所需,故认定为借款。小王支付的8万余元购车款,因车辆一直由小李使用、支配,属小王替小李垫付购车款,也应认定为小李向小王的借款。在扣减符合赠与特征的特殊数值、双方共同生活支出金额后,佛冈法院依法确认小王向小李出借的借款合计12万余元,扣除小李在诉讼前已经返还的7万余元,佛冈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向小王偿还借款4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是双方日常生活支出,也可能是赠与或借贷,这些转账行为的性质往往难以明确区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款项用途等证据确定转账行为的性质。
对于恋爱期间双方日常生活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路费、衣食住行费用)为情侣之间共同生活所需,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在特定节日且金额数字为“520”“1314”之类具有明显表达情感的转账,一般可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送恋人财物是表达爱意的其中一种方式,但是恋爱中钱财往来需要谨慎,无论男女都应当量力而行,切忌在感情浓厚时赠送超出经济承受范围的财物。
案例二
基本案情
阿智与阿娟曾是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在日常支出、做生意、购房等方面有频繁的金钱往来。随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分手。双方经沟通协商后,签订《协议书》约定阿娟一次性支付阿智18万元,恋爱期间的其他所有日常支出由男女双方共同所出,男方不得提出任何主张要求。
然而阿娟在支付了6万元后,认为《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赠与合同,自己不应再支付余下款项。恋爱期间,自己多支付约23万元给阿智,且阿智已承认收到过阿娟支付的20万元,已经付清了《协议书》上约定的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后,阿智将阿娟诉至阳山法院。
裁判结果
阳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协议书》中约定阿娟支付给阿智18万元,阿娟仅通过转账6万元给阿智, 剩余12万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关于阿娟认为多支付约23万元给阿智的问题,法院认为,《协议书》属于双方分手后就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共同生活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财产等达成的分割处理协议。阿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协议书》 的法律后果具有清晰的认知,《协议书》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依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因此阳山法院判决阿娟支付剩余的12万元给阿智。阿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清远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的金钱及赠礼的消费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风俗习惯、财务状况等因素。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经济往来,最好要提前作出明确约定,注明款项的性质。情侣间在享受甜蜜恋爱的同时,也要保持头脑清醒,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基础,通过合适的方式向对方表达爱意。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2年,刘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经常利用空闲观看网络直播消遣时间,并在某直播平台认识了女主播王某,两人慢慢发展为线下情人关系。期间,王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为自己刷礼物、打赏。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转账或帮其还款十余次,金额共计10余万元。邓某发现异常后,以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连州法院,要求主播王某返还打赏款。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赠与合同纠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该案中,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王某多次转账1314 元、520 元,结合二人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已超越正常的朋友交往范畴,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男女关系。刘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王某并给被告王某消费,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有违公序良俗,损害夫妻共同利益,应认定为无效。除刘某与被告王某二人日常消费的费用外,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王某应向邓某返还100869 元。
法官提醒
网络直播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诱惑和风险。在观看网络直播时,要规范自身消费行为,警惕“温柔陷阱”,避免大金额充值打赏。作为主播,也应当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应诱导用户过度打赏,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环境。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谢某经人介绍与徐某相识,自2022年4月底开始双方一起同居,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4月,双方家长见面吃饭时,谢某通过介绍人给了徐某5万元。同年7月、8月,谢某分别购买了价值2000余元的戒指一枚、价值6000余元的摩托车给徐某,并将摩托车登记在徐某名下。后谢某要求与徐某登记结婚,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与谢某登记结婚。2023年4月底,二人结束同居关系并分手。一气之下,谢某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诉请徐某返还财物。
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当地农村,男方在与女方结婚前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一定的彩礼、财物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谢某给付彩礼、财物的目的也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谢某当日给付的5万余元属彩礼性质。同时,结合谢某所购买的戒指、摩托车的票据及车辆登记情况,认定谢某支付给徐某彩礼及财物合计价值6万余元。因谢某给付给徐某价值6万余元的彩礼及财物系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做出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未能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前提下,徐某作为接受赠与的一方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结合双方存在同居约一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日常生活的开销,酌定徐某仍应返还彩礼及财物合计价值4万余元。
法官提醒
当情侣带着结婚为目的交往时,出现感情破裂,涉及的钱财礼品是否要归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大小、方式、给付时间,以及双方日常经济往来情况和经济能力等作出判断。
像本案中,谢某双方家长见面吃饭,并给予5万余元,以及后续购买的戒指、摩托车,目的均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做出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未能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前提下,徐某作为接受赠与的一方负有返还彩礼及财物的义务。
撰文:邓文燕 通讯员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邓文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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