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的角落,有这样一些古稀老人,他们没有子女陪伴左右。然而,遗赠扶养协议为他们的养老带来了希望。这种协议如同温暖的纽带,将老人与愿意承担扶养责任的个人或组织联结起来。愿意照顾老人的一方悉心照料老人的饮食起居、医疗保健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老人则通过合法的遗赠,将自己的财产在身后留给照顾自己的人。这不仅解决了老人老无所依的困境,让他们能在晚年享受关怀与照顾,同时也体现了一种互利共赢、充满温情的社会互助模式,是对传统养老观念的积极补充。
古稀老人郭大爷确诊癌症后,因没有子女,便与两个侄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侄子照顾饮食起居、生病治疗及处理后事,自己则将位于某小区房屋中的个人产权份额赠与两个侄子。协议签订后,两侄子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但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遭到了郭大爷配偶的反对。双方争执不下,两侄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继承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为郭大爷真实意思表示,且两原告履行了对郭大爷生养死葬的义务,最终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点睛: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处理遗产。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遗赠扶养协议对缓解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遗赠人,它能有效保障年老体弱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的晚年生活,让他们得到悉心照料与经济支持,不必担忧生活无依;对于扶养人,在履行扶养义务后能依照协议取得遗赠财产,实现付出与回报的平衡。从社会层面看,遗赠扶养协议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供新途径,有利于减少家庭养老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一种将遗赠与扶养相结合,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体现公平、互助与法治精神的法律制度安排。(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吴小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