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办理过程中,某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能。然而,这一依法依规的行为却遭到起诉。但法院经过严谨审查和公正的判定,最终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结果彰显了部门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时严格遵循规则的重要性。部门在整个过程中,依照既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院的判决也体现出法治社会下,合法合规的行政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了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多年前,陈某通过司法拍卖竞得A广场地下一层商业用房。日前,第三人李先生向发改局提出某医院项目的申请,并载明该项目用房为租赁A广场一层及二层部分区域房屋,并提供相关文书。发改局收到申请,向项目涉及的多家单位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各单位意见后,按相关规定作出批复,同意建设某医院项目。但陈某要求撤销该批复,并将某发改局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发改局结合该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与第三人制作的医院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而陈某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发改局的批复明显不当,最终判决不予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