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摄影行业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某摄影公司的店长离职后选择自立门户。原公司以竞业限制为由将其起诉,认为他的行为违反了之前的约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向他索赔。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原公司的意料,法院判定竞业限制无效。也许在竞业限制条款的制定、执行或者合理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原公司虽然提起诉讼索赔,但最终未能如愿。这一事件反映出企业在竞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的运用上需要更加严谨细致,同时也显示出市场竞争中的人员流动与企业权益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
近日,台江法院就一起因摄影公司店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的纠纷作出裁决。法院认为店长小罗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因此驳回原告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2年4月,小罗入职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担任店长,并签署了保密协议书,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在福建省开设同类摄影公司或进入其他摄影公司工作,否则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同年9月,小罗离职后,在台江区成立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摄影工作室。原告公司因此提起诉讼,主张小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小罗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罗作为门店店长,并非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罗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据此,法院认定小罗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江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