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在《律师如何进行业务谈判?(一)》中谈了“律师职业就是谈判”。今天,我接着讲“执业律师的业务谈判”。
一、做好谈判前的准备
1.外在形象要得体。人与人之间交往,第一印象非常重要。客户首先看你的穿着打扮,人家就觉得你就是一位成功的律师,因为你的着装符合成功律师的身份。除了着装,还有言行举止,一定要稳重、得当、自信,给人一种踏实的感觉。
2.尽可能提前熟悉客户将要咨询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在客户打电话同你预约时,你可以顺便问一下是什么事情,明确一下是哪一类法律事务。然后,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
3.要考虑是否需要其他律师帮助你一起谈判。若需要的话,要提前与相关律师沟通,并做好分工。
4.选择好谈判的时间、地点。陌生客户的第一次接触,谈判地点最好是在事务所办公室,其次是某个茶馆,最好别去客户办公室。我发现,某些公司的老板,好像有点忌讳去律师事务所,他们喜欢约律师在茶馆见面。若不是在办公室商谈,记得带上相应的合同文本,某些客户为了提高效率,有可能一次商谈后,当场就签约了。这种情况,我遇到过不少。
注意:不要单独去异性客户的办公室、宾馆客房或者饭店包间等可封闭场所,小心被性侵,或者被陷害。
5.谈判前准备好名片、记录本和笔等工具。
二、把握好谈判的过程
1.介绍双方在场人员,互相交换名片。
我们从对方的介绍中要初步判断对方人员中谁是为主谈判的,谁是这个案件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说将来签约与否由谁作主,或者说由谁付费。
比如刑事案件,一般前来与我们谈判的人肯定是这个家族中最优秀的人,但签约的决定权一般是由当事人近亲属行使。当然这个最优秀的谈判者肯定是对签约有重大影响的人。因为一个家族若有人出事了,对他们家来说就好像天都塌了,能把这片天顶起来的人,当然非家族中最优秀的人莫属。就算本家族没有这样的人,那么他们从亲戚朋友中都会找一位这样的人,有时甚至会有律师陪同。
所以在谈判中,我们既要注意谈判的主角,也不能忽视那位不作声却能做决定的人。若因忽视利害关系人而签约失败,那就是我们自己的过错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客户以前聘请的律师,我们千万不要诋毁、指责,相反应该适当地帮其说好话。
比如,案件一审结果不理想,原因可能有很多,但不一定就是一审辩护律师的问题。这样做,一是同行应当相互支持,二是为了维护行业声誉,三是一审辩护律师可能就在咨询的客户中间,帮他说话就是帮我们自己。若说他坏话,他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最终坏了你的事。
记得我在办理某件非法持有毒品上诉案时,当事人对一审辩护律师颇多怨言,我总是帮一审辩护律师说好话,帮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去分析一审结果不理想的原因。最终,我的人品、能力和敬业精神,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其出来后,又为我介绍了一件刑事案件。
2.注意观察。
从客户的人员组成、衣着打扮和职业身份中,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心中对将来的收费就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3.聆听案情。
让客户介绍情况,我们仔细聆听,不要打断对方,并适当用点头、眼神交流等方式做出回应,鼓励对方继续讲下去。对重要的内容,如涉及犯罪构成、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等内容,要做点记录,留待稍后发问确认。对客户的遭遇可以适当地、礼节性地表示同情,以拉近彼此的心理距离。对特别啰嗦的客户,可以用问题引导其谈话。
4.审查材料。
待客户讲完后,若客户带有案情资料,可以审查其材料。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接待过程中较少遇到客户带着大包材料来的,除非是二审案件。因为当事人具体干了什么,他的家人往往也是不清楚的。清楚案情的人可能不是在看守所呆着,就是负案在逃呢!但在民商事案件中客户带着材料来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案情复杂,一时半会看不完、研究不透,你可以要求客户把材料留下来,注意别要原件,只要复印件。待审查完材料后,再约客户面谈。
5.归纳案件事实。
有针对性地向客户发问,目的有四:一是确认你对主要事实的理解是正确的,二是掌握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情节及证据状况,三是了解客户找律师咨询的目的和期望值,四是为报价进行初步试探。
6.分析案情,提供咨询意见。
听完介绍、看完材料、明确案情后,要对案件初步分析,向客户提出你对案件的初步看法,并解答客户的疑问。若是复杂的民商事案件,或者重大的刑事案件,在审查完材料后,可能需要拿出一个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及代理方案,以备客户回去汇报或开会研究。
注意要把专业问题通俗化、复杂问题简单化、解决方案可视化,让客户能快速地听得懂、看得懂。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给出咨询意见,不要一味迎合客户的需求,说话要留有余地,多用条件句。这也是为你未来代理这个案子打下基础。若为了争取签约,完全迎合客户的需求,把话讲得太满了,一旦未来兑现不了,就会有麻烦。
比如刑事案件,客户说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你若也说肯定不构成犯罪,将来若想改变辩护观点,做罪轻辩护,而当事人不答应,要解除委托合同,你的一切努力岂不是白费了?客户完全可以说:“当初是你讲无罪,我才委托你的,你要是讲有罪,那我就不会委托你了。”
其实,你完全可以这样说:“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这个案子可能是无罪案件。不过,最终是什么情况,需要阅卷和会见以后才好说。”这样,你既赞同了他的观点,同他站到了一条战线上,在给他希望的同时,又为自己留下了退路。我很难想象,同客户不在同一条战线上的律师,能够获得客户的信任,能够顺利签约?
7.报价和谈价。
客户有很多种。有些客户在获得咨询意见后只是礼节性的问一下代理费用,律师报价后也不还价,说考虑一下就走了。这种人的目的只是想获得免费咨询,基本上会自己去做,一般不会回头委托律师代理。这在简单的民商事案件中很常见。有些客户可能不会问代理费用,这种人咨询律师的目的,只是想要找律师印证一下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原本就没打算委托律师,或者已经有了律师且没打算更换律师。要将上述两种咨询者挡在门外,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咨询收费。
对于有意向委托律师的客户,谈价格时有三种情况:
一是还价的。讨价还价是一门艺术,各有各的体会,我没法教,可以说我也不太会讲价。只是觉得,在你的心里一定要有一个底价,一旦低于这个底价,坚决不做。
二是不还价的。律师里有从不还价的,客户中也有不还价的。这倒干脆,就一口价。我想,律师做到一定境界时,建议采用一口价的方式,若还同客户讨价还价,就显得没有档次了。
三是加价的。遇到加价的,可别高兴得太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客户给你更高的价格,是希望你能提供更多的服务。比如在某一段时间内只办理这一单业务,或者一切行动听他的指挥,或者超出律师业务范围办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事情。这个时候你一定要把握好,别突破职业的底线,别在诱惑下违心地去做一些事情,要坚守住职业自尊和荣誉。你可以这样说:“谢谢您的信任和厚爱!在这件案子上,我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我只干我该干的事,收我应得的钱。”
婚姻讲究“门当户对”。其实律师与客户也讲究“门当户对”。是什么样的律师,才配什么样的客户;是什么样的客户,才会找什么样的律师。所以律师要想拥有高档的客户,一定要加强自身的修炼,提升自己的本领。既要有专业技能的深度,也要有社会阅历的宽度,还要掌握一定的文史哲知识,哪怕是偏门知识,有时也能派上用场。我前面所讲的那个与某老板谈“黑社会”的事情,就是一例。
年轻律师不要有“一步登天”的奢望。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若不想摔得很惨,就只能谨守本分,逐步积累,厚积薄发。当然,你要懂得借力。如果遇到与你不匹配的客户,你可以找合适的律师合作。其实,律师与客户谈判的过程,也是客户在考验、面试律师的过程,你若没有把握,不妨考虑找合适的律师合作。
关于报价,要综合考虑以下六个因素:
一是案件的难易程度,即技术含量。
二是案件工作量的多少。
三是参与律师人数及时间成本。
四是当事人可能获得的价值。即律师服务给客户创造的价值有多少,包括刑事案件辩护的空间大小。我的理念是“服务创造价值”!我们既然给客户创造了价值,理所应当从中获得收益。不过,这就要求我们在报价之前,应当充分挖掘我们服务的价值。让客户认识到,如果有我们的服务,其将得到的利益有多少;如果没有我们的服务,其将失去的利益有多少。在没有充分挖掘出服务的价值之前,不要轻易报价。也就是说,“价值不到,价格不报。”
五是客户的经济条件。需求 + 支付能力=成交。没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是有效的需求。某些客户可能一开始,就是在欺骗律师,用一些虚情假意骗取律师的服务,其实他根本就没有支付能力。不仅仅是一般的律师可能被当事人欺骗,某些大牌律师也可能被当事人所骗。是否被骗,与案件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哪怕案件结果再好,没有支付能力还是没有支付能力。甚至某些当事人虽然有支付能力,但只要案件已经过去,不再需要律师帮助,他都有可能“过河拆桥”,赖掉律师费。解决这个问题,我的办法是签约后必须付款,不付款,我就不开展工作。至少也得先付一部分,然后明确其余部分的付款时间。否则,我宁愿不做这单业务,也不想被客户欺骗。
六是政府指导价和律师服务市场行情。现在很多省市取消了刑事案件的政府指导价,但根据司法部的文件,刑事案件还是不能全风险代理的。这一点需要多加注意。
注意在客户没有询价的情况下,不要主动报价。否则,客户可能会误以为你非常想做这单业务,接下来反而不好谈价格。
8.签约,收费。
这个环节,一定要注意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我曾经担任过长沙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委员,我发现每年律师被投诉的案件中,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比例较高。在这种问题上被处分,是非常不划算的。也说明这个律师人品不行,贪图小利。
另外,办案工作费要明确约定,包干使用的工作费用一般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20%;若要去外地出差,最好采用先预收工作费、再实报实销的方式。我一般是把工作费用都包含在律师费里面,不再单独收取工作费用。这样,客户发现我不收他工作费,反而心里舒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律师不得收取公关费用,也不得承诺为客户公关。因为你一旦收取了客户的公关费用,承诺为客户公关,则无论做还是不做,都是错误的。做了,可能涉嫌行贿罪;不做,可能涉嫌诈骗罪。实践中,就有这样的前车之鉴,不能不慎之、戒之。
合同文本一般一式三份,至少是一式二份,必须由具有委托资格的人亲自签字,并保留其身份证复印件,留下联系电话。
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办案工作费要给票据,并加盖律师所发票章或者财务章。这里要注意一个细节,要将票据复印,在把票据交给委托人时,请其在票据复印件上签“原件已收”及姓名、日期。然后把委托人签了字的票据复印件放到案卷里存档。这样做的好处是防止客户说你没有给他票据。因为发票是要缴税的,客户若丢了发票,需要再开的话应当补税。有时他不愿意补税,或者怕公司老板责怪他办事不力,故反而说你没有给过他发票。
记得2007年时,我受客户委托起诉过某一家在湖南省非常有名的大型民营企业,我的客户是该企业的供应商。其实只有几万元货款未付,不是企业付不起,而是收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员,把其所收取的增值税发票弄丢了,于是拖着一直没有付款给我的客户。客户在把发票给业务员时,让业务员签收过,所以能够证明客户已经给过发票了。后来一起诉,庭都没有开,企业就付款了,我方也就撤诉了。
这个案子,关键是客户能够证明其已经给过发票了。否则,客户可能得自己贴钱重开发票了。
三、正确把握客户心理
1.把握客户的核心利益
在谈判过程中,要善于挖掘、探究客户聘请律师做这单业务的动机,以及客户真正的核心利益。有时客户的核心利益可能并不在案件本身。
如刑事案件的委托人,之所以愿意花大价钱聘请律师辩护,除了追求一个理想的结果以外,也是做给当事人看的。委托人就是要让当事人知道,“为你这个事我们已经尽力了,钱也花了,律师也请了,无论将来结果如何,你不要怪我们。”特别是单位为其职工聘请律师之时,这种心态更多一点,更舍得花钱一些。
在民事案件中也存在这种情况,有些案件标的才几万元钱,但律师费却愿意花几十万元。并不是客户傻帽,而是这个案子一旦输掉,后面会有很多相似的案子冒出来,造成更大的损失。也有少数客户纯粹是赌气,宁愿把钱给律师赚,也不愿把钱给对方。
所以,把握住客户的核心利益,更有利于我们谈判、签约和收费。
2.善于引导客户的预期
分析案情时,既要指出对客户不利的地方,让他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也要让他看到希望。即通过律师的努力可能会达到什么效果,也就是给客户一个愿景。
你若夸大不利的地方,让客户绝望了,他就觉得反正这样了,破罐子破摔,也就不请律师了。人是活在希望当中的,看到希望才愿意花钱。若没有希望,有钱,他也不愿意出的。因为没必要,不值得!
当然,在给客户愿景时,千万别打包票,不要把话讲满了,否则一旦实现不了,你就会有麻烦。你可以这样讲,“我一定会全力以赴地去做,至于是否能实现目标,还需要创造条件,也需要案件本身有余地。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样讲,客户一般都能理解。
3.坚持“先付款、后干活”的底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就算合同已签字盖章,只要还没有收到律师服务费,就不要开展工作。实践中出了不少这样的事情,虽然合同已签约,但客户尚未付款,可是律师又已经介入开展了工作。比如会见了当事人。然而,客户却迟迟不付款,合同最终不了了之。
一般来说,刚开始客户是很着急的。我们就应当在他最着急的时候,把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收了,否则等你帮他应过急以后,他就难免反悔,觉得花这么多钱请律师是否值得了。如果他真的着急,就应当先支付律师费,至少也要支付一部分。在着急的时候都不肯付律师费,那么当急事过去后,他就更不愿付律师费了。
作为律师,在收到律师费之前那是客户的事,你不要替他着急;当然,在收到律师费以后,就是我们的事,应当尽职尽责地去做。你别不好意思,你完全可以这样讲,“律师所有硬性规定,没有收到律师费,就不给盖章,不给开函。”
个人认为,“先收费、后服务”应当成为刑事律师坚守的底线。除非是长期合作的顾问单位或者老客户,我们对收取律师费比较有把握,否则不要先开展工作。
实践中,我发现有不少委托我辩护的案件,曾经有律师免费去会见过。所以,你一定要注意,不要为了签约而帮客户免费会见当事人。你的“免费”,在你自己看来,是诚意,是善良,但在客户眼中,你是在用行动表明你的服务不值钱。等你会见完以后,他们用你了解的案情,去找别的律师去了。留下你在那里傻傻等待,他也不会回来。至少,你也要收到本次会见的费用。不管他是否委托你,你也不吃亏,同时表明你的服务是值钱的。
(未完待续)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