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案例十四中谈了《如何固定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
今天,我结合案例十五:某公司保安队长蔡某故意伤害案,谈一下“如何运用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
一、案情简介
蔡某,某公司保安队长。
《起诉书》指控,因工程款纠纷,2006年1月20日8时许,曾某芳与包工头、民工共三十余人到达某公司大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钉上木牌,上书讨要工资的标语,向某公司讨要工程款。
期间曾某芳、曾某欢、丁某某等四人进入某公司车间二楼会议室找该公司领导,因该公司管理人员在开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某、办公室主任卢某某要求其到外面等候。
曾某芳等四人回到厂门口后不久,包工头、民工因情绪激动,一起举着标语牌等冲入某公司车间内,一部分人进入车间内的配电间,将该公司的电闸关掉,一部分人留在车间一楼,还有一部分人则冲上车间内的二楼,准备找公司的领导。
在二楼楼梯口,与从会议室出来的王某相遇,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拉扯,王某被民工抓住衣服及领带,在挣脱过程中,王某用手打到包工头吴某某。见此情形,包工头、民工就将其往楼下拖。由于楼梯间人多拥挤,王某与包工头、民工一起从楼梯上滚到一楼车间。
此时,在车间一楼的被告人蔡某对护厂队员大喊:兄弟们,操家伙,并拿起铁棍冲上去,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见状亦拿起铁棍上前,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夏某某的头部、腰部。
谢某明见状也持铁棍殴打其他民工,民工则持木棍与护厂队员对打,某公司车间内的部分员工见状,也捡起铁棍或木棍参与到与民工的对打中,在打斗中双方互有人员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某头部受外伤、脾脏破裂、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伤情构成重伤。
二、辩护意见
认定被告人蔡某殴打夏某某致其重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并驳回夏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的各项请求。
(一)被告人没有殴打夏某某的客观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有证据证明,本案侦查机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大队办案人员(以下简称“某分局侦查人员”)在查办本案过程中对被告人蔡某有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违法办案行为,对某公司员工袁某和朱某某有暴力取证行为,故被告人供述和某公司员工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被害人夏某某陈述、证人曾某芳、曾某欢证言、鉴定结论和户籍证明等书证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殴打了夏某某。
3.不能排除打伤夏某某的另有其人。
(二)夏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某公司员工将肇事者赶出厂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自卫行为。
(三)被告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
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一)律师是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的。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蔡某和走访某公司知情人员,律师分析认为:
1.仅从公诉机关移送法院的案卷材料来看,蔡某无疑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因被害人是重伤,五级伤残,故对蔡某的量刑依法应当是3至10年。
2.若要按某公司要求对蔡某做无罪辩护,则必须找到相关证据否定现有有罪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达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目的。
3.收集其他有利的证据,取得法官的认可和同情。
4.针对民工毕竟已经受伤的事实,某公司应当认错认赔,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律师进行了艰苦的取证工作,终于取得了以下几组证据:
1.办案人员对蔡某刑讯逼供的证据;
2.办案人员对某公司员工暴力取证的证据;
3.某公司没有拖欠曾某某工程款的证据;
4.某公司员工在冲突中受伤的证据;
5.某公司为受伤民工垫付医疗费用的证据。
(三)根据取得的证据和对蔡某的会见笔录,律师制作了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四)出庭辩护。
开庭时,律师从向被告人发问、质证、举证、申请法庭调取证据到法庭辩护,每一个环节都认真地围绕辩护观点有条不紊地进行。特别是:
1.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审判长要求律师别再讲刑讯逼供的事情,但律师坚持让被告人讲完,获得了参与旁听的某公司员工的认同。
2.律师进行了扎实地举证,对律师无法取得的证据,律师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法庭调取。
3.在发表《辩护词》时,审判长要求律师只谈观点,不要详细展开了。但律师坚定地维护了自己的辩护权,详细地发表了《辩护词》,说出了某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想说的话,赢得了某公司旁听领导和员工的赞许。
(五)开庭后,律师积极协调各方,终于在当地政法委的主持下,就工程款问题和蔡某等人的刑事案件问题,一并达成了解决方案,使整个纠纷彻底地得到了平息。
五、结语和建议
1.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因该公司及蔡某等人勇于同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做斗争,争取了高层公安机关的支持,也争取到了有关媒体的支持。
故侦查机关不敢将蔡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只是因检察机关在审查相关案件中发现而追诉了蔡某。
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敢于与违法办案行为做斗争,固定相关证据,争取有利的局面。
2.在出庭辩护时,充分维护和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充分表达出被告人想说而不会说、或者不便说的心声。
针对法官非法剥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辩护权利的行为,律师要敢于斗争,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辩护权利。
3.注意辩护人所说的事实都应当有证据支持,不得胡说八道。律师获得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和证据,虽然这点证据还不够充分,但却足以证明律师有理有据。
从庭审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交往来看,辩护人凭自己的表现确实赢得了审判人员和公诉人的尊重、赞扬和敬佩。
那么,如何运用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呢?
1.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争取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如我昨天讲的某贩卖毒品案,就争取到了这一结果。
2.在案件侦查终结时,也可以向侦查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实现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目标。
3.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争取案件不起诉,或者去掉一些犯罪事实、犯罪数额或者罪名。
4.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争取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上述蔡某故意伤害案就达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目的。
在此,我提一个问题:刑讯逼供的违法办案行为是不是一定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其实,不一定。
试想,如果当事人被刑讯逼供后,其所交代的都是真实的情况。侦查机关获取了充分的证据,就算排除当事人口供这一非法证据,零口供也能定案时,就不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比如,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凭间接证据就可以定案的案件。
又如,共同犯罪中,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均有交代,就算排除当事人的供述,也可以定案的案件。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同公诉人、法官做点控辩交易。即辩护人不提刑讯逼供的事了,检察院、法院对当事人从宽处理。
所以,辩护律师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每一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正确使用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目的始终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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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