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继续分享第十三个案例:某置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金某挪用资金案
一、案情简介
金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原董事长。
《起诉书》指控,金某于2011年9月某公司成立至2015年10月31日止,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累计842万余元至今未归还。
二、辩护意见
金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本案取证主体不合法,其所形成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某方公司和某置业公司一直都欠金某借款未归还,金某从某置业公司拿钱是收回借款的行为。
3.在某置业公司尚欠金某借款的前提下,金某从某置业公司收回部分借款的行为,没有挪用资金的犯罪故意。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仍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四年,重审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时,因金某缺少刑事专业律师的指导,案子搅得很复杂,几经周折,时间持续了二年之久。
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一审审理阶段。因本案案卷有168本之多,所以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加班加点阅卷,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会见了金某,听取了其意见,然后组织相关证据,做好出庭准备。
一审开庭后,律师申请对金某取保候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其后,一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四年。于是,金某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仍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四年,再次上诉后,重审二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决对金某免予刑事处罚。
五、结语和建议
1.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公司股东会对公司治理不规范,从而导致股东之间互相不信任,在一方想全面清算,而另一方不配合并跑路的情况下,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
所以,要想杜绝类似案件,防止两败俱伤的结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规范经营;若出现分歧,应当相互配合、依法依约、平等协商,把矛盾纠纷控制在内部解决。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其实企业也一样。
股东之间应当精诚合作,把企业做大做强,让大家都能获得收益,不要企图巧取豪夺内部股东的利益。比如,通过刑事手段搞垮对方,自己控制公司,从而吃掉对方的投资。
股东内部斗来斗去,最终两败俱伤。斗完以后,想要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得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仅以刑事手段是解决不了股东内部纠纷的。
2.企业家在面对可能被刑事立案前,不要消极逃避,比如跑路。而是应当聘请刑事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妥善处理,争取不被刑事立案。
3.一旦被刑事立案,应当立即聘请刑事专业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以便于律师在各个诉讼环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就是一场阻击战,每一个环节都是一道战壕。辩护律师参战时间越早,当事人取得好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大。
比如,我曾办理的某贩卖毒品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第六天就会见了当事人,并固定了“其曾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在案件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排除了当事人供述这一非法证据,取得了“不批准逮捕”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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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