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百万豪车消费维权纠纷案例。消费者周先生花费166万元从4S店购入全新豪车后,意外发现车辆尾玻璃曾被物流公司私自更换原厂配件,遂以遭遇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海口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全新”车并非仅指车辆未被使用过,还应当保持出厂原装状态,所有零部件为生产线一次性装配完成,不得存在拆解、更换。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零部件一经拆解更换,即破坏整车原装出厂状态,不符合“全新车”交易标准。尾玻璃作为车身覆盖件,其更换关乎车辆密封性、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经营者以“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法院不予支持。二审驳回4S店上诉,维持原判,判令4S店赔偿车主车辆价款10%共计16.6万元及8000元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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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惊喜变惊吓:百万豪车竟藏“暗伤”?
满心欢喜提走一辆崭新汽车,周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刚提车没几天便在后备箱角落里发现几片碎玻璃。直觉告诉他:这车,不简单。
委托第三方鉴定后,答案令人瞠目——车辆的尾玻璃被更换过。166万买的“全新”车,竟然动过“手术”。
面对质问,4S店连声喊冤:经该公司调查发现,该辆汽车在物流公司存放时,被员工不小心砸破了玻璃。物流公司私自购买“原厂玻璃”换上了,其此前根本不知情。车是新的,玻璃也是“原厂”的,这有什么问题?
面对4S店的答复,周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而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便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法院:“全新”车应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未将案涉车辆玻璃和内饰板维修更换的情况告知周先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其自主选择购买权利的行使。且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与物流公司交接车辆时,应进行全面、细致的查验。故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4S店向周先生赔偿车辆价款的10%即16.6万元及鉴定费8000元,未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4S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买的“全新”车不仅仅是指“没人开过”,而是要求车辆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所有零部件在生产线上一次装配完成,没有任何拆解、更换。哪怕换上的是“原厂玻璃”,这辆车也不再是“原装出厂”,它的完整性已经被破坏了。尾玻璃虽系车身覆盖件,但其更换涉及密封性、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也已破坏了车辆的原装完整性,使车辆品质偏离了合同约定的“全新”标准。经营者以“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进行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不应得到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退一赔三”为何没获法院支持?
周先生主张的“退一赔三”为什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海口中院法官指出,法院“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为前提,即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构成销售欺诈,应以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作为根本判断标准,若商品瑕疵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实质性财产利益等,如经销商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未尽到告知义务,则构成消费欺诈。
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4S店明知玻璃更换而故意隐瞒,故其行为属一般违约,不构成欺诈。但违约责任依然严格,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鉴定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实际损失。这一区分,既守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保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严肃性,避免其泛化适用。
商家能不能拿“第三方”当挡箭牌?
4S店辩称“都是物流公司的错,我们也是受害者”。听起来委屈,但法律不这么看。
法官指出,商品在交付消费者之前,一切风险由商家承担。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消费者与4S店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4S店作为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约定标的物的法定义务。车辆交付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物流公司是否为玻璃破损更换的“元凶”?4S店是否知情?均属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免除其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正当事由。4S店先行赔偿后,依法可向物流公司追偿,但消费者的求偿路径不应因此被拉长或阻断。
来源: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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