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打人女子的处理结果难以服众,所以也引发了对打人女子背景身份的各种猜测。这种想法很正常,几乎每一次类似事件的发生,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背景论”。但说实话,如果背景真的够用,你我现在写下的每一个关于此事的文字,都不会出现在屏幕上。
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警方对打人女子的处罚太轻了,这是因为我们见证了打人女子的极其嚣张和霸道,感觉只有把她关上个几年才能解去心头之愤。但情绪代表不了法律,警方判案的依据是律法,而不是旁观者高不高兴,接不接受。
实事求是的讲,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讲,崂山公安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他们做出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这两条规定的最顶格处理,就是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
在第四十三条的条款当中,还有三个加重条件,可以按“情节恶劣”论处,最高可以处十五日拘留。这三个条件分别是: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从上述三种情况来看,崂山打人女子行为虽然可憎,但并不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虽然她确实非常恶劣。
此外,还有很多人质疑,为什么不能将打人女子以“寻衅滋事”论罪?为什么不能按《刑法》中的故意伤害论罪?
这是因为,还没到刑法的地步,因为轻伤以上才能入刑,也只有入了刑,你才能以“寻衅滋事”论罪,然后按照《刑法》中故意伤害的条款判罚。
崂山警方的处理方式,从单纯的伤害结果去定性,那么标准就会非常严格,鉴定为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达到轻伤鉴定标准的,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而崂山这个打人案子,显然就是从伤害结果去定的。 如果要往寻衅滋事方面去定性,警方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了,寻衅滋事没有非常明确的入罪标准,属于那种"看情况使用"的条文,"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也适用这个情节。
不过,警方不会轻易往刑事案件上面定性,那样会很麻烦,要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领导批准,但只是进行治安处罚就容易的多,也刚刚匹配事件的危害程度。
如果崂山警方不是以伤害结果论定,而是以危害程度来判定,那么很可能就会以涉嫌寻衅滋事入刑,然后顺理成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崂山警方也没有想到,这个事件最终会全网发酵,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引起如此剧烈的反响。因为他们在做出处理结果的时候,事件还没有发酵,如果放到现在让他们处理,可能会谨慎很多。
9月3日,在发酵数日之后,青岛市公安局9月3日发布情况通报,对崂山女司机打人耳光事件做出回应。和此前崂山公安的回应相比,这次是由青岛市公安局成立的工作专班直接回应,算是升格办理,从整个通报来看,也是一个盖棺定论的收尾结论。
但林某某和王某之间的故事,还远没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