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商标侵权案接连引发舆论旋涡。LV诉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四叶花卉图形侵权,法院一审判定“茉莉奶白”赔偿1030万元,舆论却多数声援被告,认为LV有将中国传统纹样据为己有之嫌;“遇见小面”起诉三线城市夫妻店“渝见小面”,遭网友抵制后火速撤诉道歉。
两桩事件,情节各异,却共同指向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法律逻辑与公众感知之间,为何屡屡出现“温差”?当企业商标维权撞上“文化归属”与“强弱对立”的社会情感,法律边界与社会观感又该如何平衡?新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
法律上正当维权,舆论上“以大欺小”
河南南阳一家夫妻经营的小面馆,因店名含“渝见”二字,被上市连锁品牌“遇见小面”起诉商标侵权。老板娘哭诉“一碗面8块钱,要卖上千碗”的画面迅速传遍网络,击中公众同情心。尽管“遇见小面”方面强调商标近似,但多数网友认为,“渝”是重庆简称,指向地域风味,与“遇见”的邂逅之意存在明显区别。最终,品牌方在舆论压力下撤诉并致歉,创始人甚至提出将注册的“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对方。
在此事件中,公众反应为何一边倒?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宁度分析,公众舆论偏向被告,根源在于强弱身份的对立与朴素情感的共鸣。一方面,“遇见小面”是已上市的成熟连锁品牌,而被告仅是三、四线城市的夫妻小店,大众天然同情弱势一方,反感大品牌对小微商户的“碾压式”维权。另一方面,“渝见小面”的取名贴合重庆地域饮食特色,与“遇见小面”在含义上存在可感知的区分,在整体上并不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原告很容易被贴上“过度维权”的标签。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嘉鹏进一步指出,情感共鸣背后,法律层面的核心问题依然是商标是否构成混淆。“虽然两个商标读音近似、三个字完全相同,在商标局阶段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但在侵权案件中,是否造成消费者实际混淆才是关键的判定依据。”
知识产权法学者孙远钊教授则从更宏观的视角补充,这类“赢了法律、输了市场”的案例并非孤例。一旦权利人的维权手段被公众解读为“以大欺小”,再叠加危机应对失当,负面舆情便极易引爆。此前“潼关肉夹馍”“青花椒”案已是前车之鉴,而“遇见小面”事件更集中暴露了四重不对称:
体量悬殊——上市公司对阵夫妻店;无直接竞争——原告在被告所在地并无门店;批量维权——外包式诉讼瞄准小微商家,和解金往往令对方难以承受;混淆存疑——“小面”属通用名称,被告为重庆人,使用“渝见”很难说是恶意攀附。四重因素叠加,公众将原告视为“系统性欺凌小商家”的一方也就不难理解了。
LV诉“茉莉奶白”:
法律上胜诉,舆论上“失分”
LV诉茉莉奶白一案,则将“温差”推向了更具文化张力的层面。
一审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案与LV七枚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判令其赔偿千万并消除影响。然而判决公布后,“茉莉奶白换彩色头像”冲上热搜,多家门店甚至出现排队消费的景象,“LV你身后空无一人”登上热榜。公众的愤怒点在于:LV的老花图案与敦煌壁画、唐代丝织品中的柿蒂纹、宝相花极其相似。一个在东方流传千年的纹样,经西方品牌注册后,反身成为压制本土商家的武器——这种“文化回流反成枷锁”的观感,在情感上让人难以接受。
法律逻辑与公众认知的错位,根源在于两者遵循不同的判断标准——法律看“标识” ,公众看“文化” 。
宁度解释,原始的传统纹样属于公有领域的文化遗产,本身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通常不能直接注册商标。但若商家对传统纹样进行独立再设计,比如造型重构、变形处理、组合创新等,使改造后的图案形成具有辨识度的新视觉标识,则可能具备法律认可的“显著性”,满足注册条件。
孙远钊依据商标法进一步阐明:一个图形能否注册为商标,核心标准可概括为不违法、不撞车、有显著性。不违法,即不使用国旗国徽等禁注标志,不具有欺骗性、歧视性或违反公序良俗;不撞车,即不与在先权利冲突;具有显著性,即能让消费者识别来源。至于图案是否源于传统文化,法律本身并不禁止。“能不能注册,不看‘出身’,看能不能产生‘新意’。”孙远钊说。
戴嘉鹏则强调了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商标权属于私权,必须为公共利益让路。”即使传统纹样被成功注册为商标,也不能阻止他人正当的善意使用。“老祖宗的纹样来源复杂,如何在保护私权的同时不侵占公共文化资源,这次事件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话题,或许将促进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平衡的边界:
从“碰瓷式维权”到“比例原则”
“温差”现象已引起司法和执法层面的警觉。近期,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惩治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以进行“碰瓷式维权”的行为。这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商标权不是“钓鱼工具”,其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回到上述两个案例,专家一致认为,企业在赢得法律支持的同时,也需审慎掂量“社会观感”的得失。
戴嘉鹏建议,品牌方维权应引入比例原则——手段与目的相称,力度与损害相当。对恶意仿冒、刻意攀附者,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但对涉及公共文化元素、善意小微商户的使用,则应更加审慎,优先考虑发函警告、协商整改,而非直接诉讼索赔。“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激励创新与公平竞争,而非制造对立或垄断公共符号。企业在商标维权时,应当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限,不以牟利为目的;不应以强欺弱,把小微经营者置于死地;也不应借品牌维权垄断市场,清理竞争对手。”
他以LV案为例具体说明:LV字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远高于四叶花纹图形,“如果‘茉莉奶白’直接使用了LV字母,混淆程度极高,LV要求跨类保护和高额赔偿,公众应当能够理解甚至支持。”但老花图案的情况完全不同——它本身与传统纹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显著性相对较弱,“茉莉奶白”的使用也未对消费者构成实质损害。在这种情形下主张高额赔偿,极易触发舆论反弹。“不如采取制止侵权为主的维权策略,既达到保护目的,也避免得不偿失。”
孙远钊则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给出判断标准:检视是否构成侵权,归根结底要看消费者看到被告商品时,会不会与原告产生关联。如果消费者看到“茉莉奶白”的第一时间,根本没联想到LV,显然不存在混淆;如果反应是“LV什么时候开始卖饮料了”,那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
“总之,LV这次也因批量维权让自身遭遇了一场空前的公关危机,面临赢了维权战役却可能会输掉整个市场形象的巨大风险。”孙远钊说。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