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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奸淫幼女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1.2012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某街道将上学途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11岁)诱骗上其驾驶的货车,然后以送张某某上学为由,将张某某骗至某大道附近桑树地予以奸淫。
2.2012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某小学附近,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何某某(女,时年7岁)谎称何某某的母亲出了车祸,将何某某诱骗至某大道附近一窝棚内予以奸淫。
3.2012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对上学途中的被害人罗某某(女,时年9岁)谎称自己是某小学的教师,以让罗某某帮忙拿表册为由,将罗某某诱骗至某村的一废弃房屋内予以奸淫。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 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 限制减刑。
1. 在奸淫幼女犯罪中,如果单一具备法定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出现时,在选择起刑点时首先应当考虑较轻刑罚即有期徒刑,一般不会首先考虑适用死刑。
2. 判断强奸犯罪是否应适用死刑时,强奸犯罪的暴力程度、造成的直接人身伤害后果,通常起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当全面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 对奸淫幼女犯罪中限制减刑的适用,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手段等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情节,还要考量被告人的前科、一贯表现、犯罪动机、判决时的年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对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
杨某某在本案之前曾三次犯罪,其中两次犯罪均系对幼女实施奸淫,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杨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以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杨某某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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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