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南京的华某网购了1.7万多元的进口食品,全都没有中文标识。他便以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为由要求网店商家“退一赔十”,但最终却被法院驳回。昨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消费纠纷案件。
去年,华某在短短3个月内,分三次从同一家淘宝店铺购买了21盒进口的“口服液水光饮”,花费了1.73万元。没多久,华某提出这些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境内代理商名称,也没有入境检疫检验证明等,以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为由,要求网店商家“退一赔十”。
对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杨丽介绍,进口食品需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取得合格证且有自己的代理商,以及标有翻译成中文的标签和相关说明书。由此,本案被告生产的产品是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法院认定了网店商家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因而消费者华某要求退还货物、返还货款,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退款,但驳回了华某要求10倍赔偿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华某多次购买,应该是了解产品信息的,因此没有中文标签等对其没造成误导,且华某也没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产品存在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问题。此外,华某有比较丰富的网购经验,在本院已有4到5件同样类型的案件,都是买了同一类型产品以不同商家为被告,要求退还货款10倍赔偿。由此看来,原告华某购买产品的本意并非为了消费所需。
零距离记者/刘舒 王瑞恒
来源: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