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化名)就读于某中学初二,某日上课期间,林某和同学张某(化名)逃课,从所就读中学围墙爬出。翻墙过程中,林某不慎跌落坠伤,就此林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
经法院查明,被告学校已在校园设置围墙,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通过上墙张贴、主题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作为义务教育机构已履行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林某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年满14周岁,并在该校已就读一年有余,其间对遵守学校纪律和制度已经具备相应认知能力,对其行为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此外,从林某逃课到翻墙坠伤,时间间隔较短,故不能认定被告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告主张学校承担管理失职之责,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