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领导干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责任约束
本报记者 张 璁
4月27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草案规定了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类型。有意见提出,种子法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有明确规定,建议草案做好衔接。对此,草案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进一步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草案对此增加规定:“国家运用卫星遥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高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水平,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监督。”
适应当前管理实践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面的相关责任约束,草案增加规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草案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建议提出,结合实践,增加列举有关违法情形,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此,草案将该条第二项修改为:“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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