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遛狗不牵绳 宠物犬“惹祸”要担责
经调解,养犬人赔偿5500余元
严某某遛狗未牵绳,致使自己的宠物犬主动攻击他人已牵绳的宠物犬。近日,闽清法院认定严某某未尽管理义务,经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去年底,许某某牵绳带宠物犬在商业街行走时,严某某未牵绳的宠物犬突然冲出,对许某某的宠物犬追赶撕咬,导致它的眼部严重受伤,需手术治疗。事发后,许某某报警处理。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许某某遂诉至闽清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91元。
庭审中,严某某辩称许某某存在过失,且赔偿金额过高。法院调取监控及询问民警查明,事发时许某某规范牵绳,无挑逗、挑衅行为;严某某未对自己的宠物犬采取约束措施,放任危险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严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许某某存在过错,其未牵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医疗费5191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结合就医情况酌定交通费60元。护理费、康复费、宠物价值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严某某一次性赔偿许某某5542元,扣除已支付的2509元,剩余3033元按期履行,纠纷得到化解。
法官提醒:市民遛狗务必牵绳,并要做好疫苗接种与证件办理,禁止饲养烈性禁养犬。若遇宠物侵权纠纷,市民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赞强 曹伟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