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15万元到期债务,一男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岳母名下,妄图以此规避执行。近日,长乐法院审理查明该男子房产交易虚假且主观存在恶意,依法撤销该财产转移行为,判令恢复房产登记。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甲陆续向林某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林某将陈某甲诉至长乐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甲偿还借款。但在案件执行阶段,林某发现陈某甲在2022年与其岳母陈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涉案房产变更登记至陈某乙名下,导致执行工作遭遇阻碍。
2025年3月,林某以陈某甲与陈某乙的房屋转让系虚假交易、损害自身债权实现为由,将二人诉至长乐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庭审中,陈某甲、陈某乙辩称,案涉房屋交易是为偿还陈某甲欠陈某乙的债务,并非虚假转让,并提交了相关转账流水作为证据。
长乐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陈某乙提交的转账流水跨度长达6年,且所有款项均未备注用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同时,陈某乙作为陈某甲的岳母,二者存在特殊亲属关系,对彼此的经济、债务状况具有较高的知情可能性。陈某甲在未偿还林某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核心财产,陈某乙配合完成过户,且房产转让后不久,陈某甲便与妻子登记离婚。结合亲属关系、交易背景及时间关联性,法院认定陈某乙应当知晓该房屋买卖行为会导致陈某甲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林某的债权实现,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据此,长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陈某甲与陈某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判令二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某甲名下,并支付林某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判决作出后,陈某乙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债务人若试图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相关转移行为将被法院依法撤销,还需承担维权费用等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