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进斗金”“零风险高回报”的加盟推广看似诱人,实则可能暗藏陷阱。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某品牌加盟公司的虚假宣传与不合理解约条款无效,判决解除涉案协议并退还加盟商苏某4万元合同款项。
据悉,市民苏某被甲公司的网络推广话术打动,甲公司宣传视频和图片宣称品牌知名度高、客户资源丰富,加盟后可享受平台推广、物料供应、客源推介等全方位支持,并暗示签约即可轻松盈利。未深入了解的苏某当日便与甲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全额支付5.5万元合作费用。
然而,加盟后的实际情况与宣传大相径庭。甲公司仅为苏某组建微信群、开通系统账号并开展简单线上培训,承诺的“丰富客户资源”迟迟未兑现,少量派发的客户线索也无一笔成交。3个月过去,苏某未达成任何订单。意识到遭遇虚假宣传后,苏某提出终止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全额退还合作费用。
福清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即“冷静期”权利。而涉案协议约定的“三天解约期”与合同履行期相比明显过短。法院确认协议解除,酌定甲公司退还4万元合同款项。(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小涓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