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留下“旧账”,其成年后因此被诉,原监护人是否还需担责?近日,罗源法院在判决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原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因侵权人成年而终止,需在侵权人财产不足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2年,未满16周岁的林某、陈某、张某结伴前往某手机店,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给手机店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3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手机店1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林某的父亲林某华全额履行了赔偿款及受理费共计165840元。但陈某、张某及其监护人却未按责任比例支付各自应承担的55280元,林某华遂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
此时,陈某、张某均已年满18周岁,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3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均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张某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仍应由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二人现已成年,赔偿款可优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各自原监护人补足。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张某分别向林某华偿还代偿款55280元,款项支付不足部分由二人的原监护人承担。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指出,行为人侵权时不满18周岁、被诉时已满18周岁的,被侵权人要求原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可先从侵权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该类案件遵循“侵权时看行为能力,被诉时看经济能力”原则: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决定了原监护人需担责;诉讼发生时,优先以侵权人成年后的个人财产赔付,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时,原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邱瑞镧)